为进一步强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薛城区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复元三路以西、黑龙江路以南、天山路以东、郯薛路以北的城市建成区内。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需要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的除外,但招牌应当为镂空形式]。 (二)依法拆除建成区内设置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违法设置的高立柱广告设施。 (三)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一店多牌”(多个临街立面的除外),依法拆除建筑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的二层以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设置垂直于墙面的招牌、落地式招牌、“小耳朵”招牌以及未经审批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的招牌。 (四)依法拆除内容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规范整治脏污、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广告设施。 (五)主要商圈、商业综合体的楼体广告(含电子显示屏)中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或有损坏、污浊的,应及时整改拆除,符合《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六)依法拆除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 (七)依法拆除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的户外广告。 (八)依法拆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 (九)依法拆除利用国家机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户外广告(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除外)。 (十)依法拆除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十一)依法拆除在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线杆以及公共区域内的商业广告。 (十二)依法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的户外广告。 三、整治措施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项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规范及整治要求的。 (二)限期整改。与整治要求部分符合,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经限期整改后可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一律依法强制拆除。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按批准要求设置、设置期未满但严重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依法强制拆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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