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遇强风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无商业性广告时应发布公益性广告。 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设置人应按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在限期内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为拆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彩旗、条幅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飞机、飞艇、气球等悬挂、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第五条 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和户外专题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工商、房地、园林、教育、公安、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车体广告协助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鼓励发布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公益性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版面应当按一定的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按照规定发布的公益性广告,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比例,减缴占道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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