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户外广告一个高度文明发展的年代中,人们的精神需求及物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对企业产品的喜好不单单取决与普通的商业广告,而是更注重企业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及公益形象。商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不可忽略了公益形象,承包户外广告的管理条例也是必不可少的正保工具,使企业更有利发展。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6.1承包金: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人民币承包金136.4万元(¥壹佰叁拾陆万肆千元)。
6.1.1本合同承包金是以1.2条款中所列媒体数量为基数,若今后广告媒体有增加,楼宇电梯广告则乙方还需另外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该广告媒体收入的25%,广告媒体按实际发生媒体数量的计算费用。
6.1.2 如承包期与政府授予甲方广告经营权的期限不一致,则承包期超出部分和不足部分按照月份折算承包金。
6.2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拾万元(¥10000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期满时,可于合同终止两周内全部归还甲方。
6.3 乙方于建设工期满后的6个月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第三月第一周内向甲方付足一年承包金总额的100%即人民币即142万元。
6.4承包金结付方式:转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第3.2.1条规定的,应负责修改、完善至符合规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如不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7.2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条款及时支付承包金,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应付承包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乙方如逾期15个工作日仍未能按本户外专题广告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6.2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所建广告媒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7.4因该广告的经营权问题所发生的纠纷,并由此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7.5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或乙方违法经营、侵犯他人权益,或其他原因,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由此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所建广告媒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7.7 承包经营期限内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持有的广告媒体所有权转让、抵押、变卖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否则,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6.2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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