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介绍与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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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北方法制报介绍信息
《北方法制报》是吉林日报报业集团子报之一,是全省惟一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制类专业报。《北方法制报》国内统一刊号CN22-0021。创刊于1992年1月,前身系吉林省公安厅主办的《北方公安报》;1999年,《北方公安报》更名为《北方法制报》。2003年10月,《北方法制报》划入吉林日报报业集团管理。现为4开24版彩色报纸,逢周五出刊。 《北方法制报》是吉林省首张以坚持宣传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普及群众法律知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服务社会各界读者为宗旨,立足政法、面向社会、关注焦点、宣传法制的专业性报纸。 发行以省内公、检、法、司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为主,遍及全省城乡。 《北方法制报》坚持在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与众多客户开展广告业务,力争使客户在享受低价位的热情服务中取得满意的广告效果。
北方法制报广告刊登须知:
备注: 1. 广告客户及广告公司为本报代理的各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广告管理的规定; 2. 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进行虚假宣传;本报有权对广告进行删改; 3. 商业广告须交验营业执照; 4. 标有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须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5. 获奖产品须交验主管部门的颁奖证明; 6. 招生广告须交验当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 药品广告须交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经吉林省卫生部门同意; 8. 兽药、农药广告须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农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证明; 9. 食品广告须交验所在市(地)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10. 获奖的优质烈性酒广告须交验《吉林优质烈性酒广告审批表》; 11. 家用电器、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金融类等广告须持省广告审查事务所审批的证明; 12. 其它各类广告均须各自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13. 客户刊登广告先交费后刊登。广告刊发后,客户如要求停止刊登,须在约定刊出广告日期前十天通知本报,否则应照付广告费; 14. 本刊例2007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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