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八卦应接不暇,重磅爆料引发热议,新闻反转刷新三观……如今打开社交平台,娱乐信息无孔不入,随之而来的问题着实令人担忧。
近日,因持续传播炒作导向错误、低俗色情、民族歧视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微博热搜榜被下线整改。与此同时,治理炒作明星绯闻、过度消费明星隐私的娱乐圈乱象,也刻不容缓。
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娱乐弥散整个社会成为现代生活的常态,这背后,狗仔队可谓“功不可没”。从“周一见”的噱头赚足眼球,到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偷拍令明星胆战心惊,再到以图片视频的“实锤”让明星人设崩塌,这些年狗仔队的壮大不仅让“娱乐圈纪委”这样的称号名声鹊起,更让炒作明星绯闻成为炙手可热的生意。
撕下明星一些不堪面具,的确起到监督作用,但此类娱乐信息的过载,消耗的是当下最宝贵的注意力和时间资源。对年轻人来说,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接受太多此类娱乐信息无疑会造成认知和观念的偏差。
如果说泛滥的娱乐信息助长“娱乐至死”的困境,那么过度关注明星隐私,则容易形成窥探欲的扭曲价值。一方面公众人物并不代表没有隐私。从狗仔队拍摄明星死亡现场引发争议,到公布家人照片扰乱明星生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虽然有一定让渡,但随意用来满足猎奇心理,不仅让明星不堪其扰,长期以往助长的是日益卑劣的手段、损害的是公众人物与大众的正向反馈。另一方面,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大肆炒作隐私绯闻、制造精神鸦片和文化垃圾,影响了良性的文化氛围。一些明星道德上的瑕疵被狗仔队曝光后广泛传播,放大了负面影响,也误导了公众价值观。
进一步来看,当下所谓的曝光不少已超出舆论监督的底线,在“流量至上”的思维模式下,裹挟着利益交换,一些狗仔队的存在日益成为互联网藏污纳垢的角落,不仅严重污网络空间,更是违法乱纪的行为。纸媒时代,通过所谓独家爆料获取更大发行量,身处互联网浪潮,这一利益链条被前所未有的延伸。释放一些边角小料吸人眼球,令当事人倍感压力,明里暗里让对方公关以获取巨额利益;明星与狗仔队的相互利用,敲击键盘就可以制造热度、贬损对手,以揭发明星瑕疵的方式获取十万+,由此带来巨额商业利益……这些行为违背互联网的行为准则,也涉嫌新闻敲诈、侵犯他人名誉等,为行业所不耻、法律所不容,必须下大力气整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如今,互联网是提供精神文化食粮的重要途径,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这是提升互联网产品供给质量的题中之义。加强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晴朗的网络空间,就必须让娱乐新闻从“流量至上”“利益至上”的桎梏中摆脱出来,回归到新闻报道的正常轨道。对于平台来说,要平衡商业利益诉求和社会责任义务,对于娱乐从业者来说,必须正视行为的边界与导向。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治理娱乐圈乱象,亟待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社会治理向网络空间延伸,考验着治理能力和水平。围绕网络规则明确、网络精神塑造、网络行为规范,近年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等搭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四梁八柱,与此同时,进一步划清网络炒作、明星隐私曝光的底线,进一步提高规定操作性,还需在严格执法中落实。此外,针对利用炒作明星绯闻、过度消费明星隐私的牟利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让利益熏心的跳梁小丑暴露真面目,给娱乐圈降降温、把把脉、治治病。
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的追问在当下令人深思:我们身嘶力竭所追捧的娱乐会不会亲手葬送自己?面对娱乐圈乱象,呼唤法治也需要重塑价值,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以法治强化底线,以价值引领未来,唯有如此,才能从过度消费明星隐私的误区中走出,在新时代激荡网络治理新气象。
六部委重拳出击! 联合整治炒作明星绯闻隐私和娱乐八卦!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平台、机构和个人大肆炒作明星绯闻隐私和娱乐八卦等低俗之风,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热衷炒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各类行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和依法综合整治。 即日起,相关网络平台对“卓伟粉丝后援会”“全明星通讯社”“娱姬小妖”等专事炒作明星绯闻隐私的帐号进行永久关闭。
六部委按职能、分领域进一步加强对新浪微博、腾讯、百度、优酷、秒拍等网络平台的依法从严监管。
对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卓伟视界(上海)影视工作室等相关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惩戒。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
低俗炒作、大肆渲染明星绯闻隐私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传递了错误导向,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感。
通过联合整治打击低俗炒作行为,将进一步形成依法从严监管的震慑,督促和约束相关平台、机构和个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守法合规经营,维护互联网传播秩序,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今年以来,广电总局和网信办都曾就“炒作明星绯闻”进行整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6月印发通知就提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2017年6月7日下午,北京市网信办依法约谈微博、今日头条、腾讯、一点资讯、优酷、网易、百度等网站,责令网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用户账号管理,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健康向上主流舆论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渲染演艺明星绯闻隐私、炒作明星炫富享乐、低俗媚俗之风等问题。微博、今日头条、腾讯、一点资讯、优酷、网易、百度等网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站内容管理规定及用户协议关闭了“风行工作室官微”、“全明星探”、“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名侦探赵五儿”、“长春国贸”、“娱乐圈揭秘”等一批违规账号。
而据中国记协报道,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召开“坚决杜绝炒作明星绯闻,自觉抵制低俗庸俗之风”专题评议会,组织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围绕报道案例,剖析成因危害,探讨治理举措,引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坚定“四个自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时代责任感,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中国记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新闻道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百新主持会议。
可见,对于娱乐八卦主管部门是深恶痛绝,从综艺、自媒体乃至传统媒体的报道,多个领域都在对杜绝炒作明星绯闻进行打击。
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3月20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出台《规定》旨在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2日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微博客为广大网民获取资讯、休闲娱乐、情感交流和分享倾诉提供了重要平台,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部分服务提供者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不到位,造成一些不法分子炮制的低俗色情、民族歧视、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传播扩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亟待依法依规予以规范。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问:《规定》所要规范的微博客具体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问:《规定》有哪些倡导性、鼓励性内容?
答:《规定》提出,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问: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方面,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明确,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二是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主动辟谣。五是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六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请您介绍一下对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管理要求?
答:《规定》强调,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台应当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相关地方网信部门分类备案。为防止出现假冒诈骗账号,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问:各类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负有哪些责任?
答:《规定》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问:请问《规定》对通过微博客发布新闻信息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