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研哥
一、媒体的“塔西陀陷阱”与灯下黑 2月4日凌晨“新京报”公号再度发出“汤兰兰案”调查的新闻视频,引起公众舆论的热议。总的来说,这11分钟的视频虽然较本案之前的报道,澎湃新闻、南方周末的稿子而言并无更多信息增量,但由于视听影像媒介的特殊性,无论是当事人的神情状况、录音文件再现,给人冲击力很强。该视频目前已被发布者删除,有消息猜测可能与几个因素有关,一是舆论导向问题,二是“我们”视频组部分人员(如实习生)并未具备正式的新闻采编资格。
当然,我们更关心舆论的反应。清博舆情的大数据报告显示,大部分网民的观点并未改变。舆论中的负面情绪大抵倒向澎湃新闻、新京报两家媒体。即使媒体通过判决书、口供、录音等客观证据列举出了本案司法判决中明显存在的疑点(这个后面的部分会展开阐述)和可能存在的漏洞,网民的回应仍为“不信”,继而以动机论揣测之,比如“无良媒体企图助罪犯翻案”,更具体地比如“录音处理说”,认为存在通过处理原始录音误导公众的嫌疑。我们都知道,新闻媒体公布的录音材料一般在公布前会经过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公众信任录音呈现的事实,一个大前提是信任媒体本身。所以如果相当程度的公众对媒体提供新闻事实的合法性本身提出质疑,那么问题其实就很严重了。舆论场中另一边的声音则支持媒体继续发掘真相,以理想主义和正义的话语包装,继而塑造出「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形象。至此我们必须问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媒体报道出来的「真相」没有人相信,那还有用吗?
“媒体公信力”无疑非常重要。老百姓对媒体的信任度不仅影响其市场形象,也是媒体社会资本的重要基础。公众信任度越高的媒体,在社会事务中也会有更强的议程设置能力。近些年来,国内公众的媒体信任度总体下降,无论是亚洲晴雨表调查(Asian Barometer Survey)的数据,还是09、12年的全国媒体公信力调查,都提供了佐证材料。这并非是一个好兆头。而“真相”与“媒体信任度”的关系又非常密切,它直接触及了新闻报道的合法性前提——“新闻真实”。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第四部分详细进行阐述。
媒体目前遭遇到的这种困境,去年11月的一个重要事件中也发生过,当时满屏朋友圈刷的“塔西陀陷阱”相信大家还印象深刻,不过这个词的针对对象是公权力。如今当媒体遭遇到了属于它的“塔西陀陷阱”时,该怎么办?在新京报发布视频之前,澎湃新闻的稿子已经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当时就有人提出“媒体可以监督公权力,那么谁来监督记者和媒体?”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换句话说当充当“第四权力”、社会暸望塔,以灯光照耀四周的时候,灯下照不到的黑暗怎么办?过分的自信会直接导致报道的适得其反,澎湃本次的冒进有这样的因素。或许,有人会说,公众舆论不是正可以起到监督媒体的作用吗?
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二、人血馒头,阴谋论与站队撕逼 澎湃新闻刊发的原始报道《寻找汤兰兰》存在很大的文本问题,关于这一点,本公号作者覃建行的文章《汤兰兰案缘何舆论失焦?——基于文本分析和框架研究的解读》已经分析的非常仔细。进一步来说,整篇文章以“寻找被害人汤兰兰”为线索并反复在文中强调这一点,虽然从技巧性上来说有规避监管压力,模糊直指公权力的考量,但没有考虑受众接受的角度。这种“冤假错案平反”的叙事框架对本案来说,将原本是受害者和弱者的汤兰兰塑造成媒体的直接针对者,反而激起了公众的同情,继而对报道动机、报道倾向进行了一系列的质疑和对抗性解读。「寻找汤兰兰」在舆论场中彻底反转成了「人肉记者王乐」的闹剧,本质上是对报道缺陷的一种放大。
公众舆论的最大聚焦点放在了媒体伦理上,具体而言就是“不该泄露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在此案中包括汤兰兰的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这一点,其实是不成立的。澎湃报道中受害人的照片全部打了马赛克,人物姓名和地点也全部采用化名。至于户籍信息(青山街居委会),这是派出所提供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的资料,结合王瑞峰稿子中的两个信息点,王朝凤所说的“孩子现在上海工作,她的电话是公安局保密最厉害的”,以及五大连池的“后来孩子就跑了,不知道去哪了”,得出户籍信息仅截止2014年,凭借这个原告是找不到汤兰兰的,网友同样。某些好为人师的自媒体把「户籍信息」、「寻找汤兰兰」和「受害人隐私泄露」叠加在一起,其实是断章取义。
自媒体写手是聪明的,把媒体拉出来批判一番非常安全,而“泄露受害者”这个点很容易唤起公众同情,加上报道本身的文本缺陷,“倒媒之声”很快愈演愈烈,并且发展出「人血馒头」一词。换句话说,当公众认为媒体不仅为了博取社会热点,而且以某种不可搞人的目的企图帮助被告翻案时,原本可能仅仅停留于文本结构性缺陷的新闻报道诡异地滑向了对报道动机的质疑。按照媒介信任度的三重标准——信源可信性、媒介可信度、信息可信性,对第三者的质疑很快上升到第一者,于是舆论场开始呈现出一片混战。
(来自“新闻传播学研”微博底下的评论)
当公众不再聚焦于saywhat,而开始转向Who的时候,阴谋论发酵。比如,有网民拔出澎湃记者王乐是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其导师是前南方系领导时,一条你可以猜得到的阴谋论链条被构筑起来。此外,中国式互联网辩论的“互指水军”特征再次显现,简而言之就是不同立场的人互相以“你是XXX派来的水军吧”作为驳斥以实现“不胜之胜”。当五大连池政法委发布通告后,站队情况再现,它通常呈现为这样的表述“这件事上我站XXX”,本质上这是一种逻辑的偷懒,绕开繁杂的what而选择一个更明确的言说主体who。而站队的后果是,不仅舆论场开始撕裂,公检法机关与媒体也再次撕裂。继雷阳、于欢等案件后,两类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信任者再次站在了擂台的两端。这里仅截取两则留言:
A.如果不是澎湃这篇偏颇的报道,我们大概永远不知道北方的农村发生着如此的罪恶。国家的冤假错案还少吗?聂树斌已经被忘了吗?
B.聂树斌、呼格案的平反已经促进了中国司法的进步。汤兰兰案即使翻案,影响能有前两者大么?某些媒体是否习惯性地将矛头指向公检法?
如果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搞清楚事实,那么公检法和媒体不应该是敌对关系。如果因为舆论以及其他因素,愈发将两者对立,打掉一切可能的弥合渠道,现况只有可能更糟糕而已。此外,“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这点基本素养,要想在公众舆论中推广,看来还任重而道远。
三、媒介批评,案情疑点,可能的真相
(宋志标的评论)
此次案件,也有很多媒体业界或者前业界的前辈进行了媒介批评。闾丘露薇微博和方可成都提到了报道可能出现的二次伤害,这是一个媒介伦理问题。而宋志标的文章《批评澎湃,恕不能同意闾丘露薇和方可成》则提出,要谨慎使用“新闻专业主义大棒”。说的有一定道理,因为舆论大量地聚焦于「受害者隐私泄露」这个点时,确实影响了部分批评者的判断。
但如果说到媒介伦理在本案中不重要,也无法让人信服。对于上图闾丘露薇微博中(选中的)这一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其实可以还原到著名的电车难题,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要求将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加以对待。任何人都不应该仅仅被视为或者用作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所以无论将汤兰兰作为还原案件真相的中介,还是指向质疑公检法的手段,若对受害者造成次生伤害,仍需慎重考虑。在这一点上,宋志标的假设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另外可能,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在此,我认为南方周末、红星新闻选择不发出这篇报道,基于了非常慎重的考虑,是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择。至于方可成在文章中说的,“如果引入公众舆论的是《南方周末》的稿子,舆论应该不会爆发如此大的争议”,也仅局限于「如果」。若稿子并不适合,或者说暂时并不适宜推入公众舆论场,那就是另一码事了。
王瑞峰的报道《家族、村庄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抑或另有隐情?》仅作为记者手稿在个人公号上发出。这篇稿子从各方信源的叙事篇幅、交叉信源的印证、以及新闻信息量的提供上,确实比澎湃稿更胜一筹,而且没有聚焦「寻找汤兰兰」这个点,而是把案件的疑点呈现了出来。但存在的一个问题可能如石扉客的评论“这个大量援引直接引语的写法,累赘不堪,硬着头皮读完,我已经累得没力气评论了”,对读者的耐性要求很大。
当然此处不再求全责备,笔者在反复读了3遍后理出了一些案件目前存在的的疑点。这里面有两个大疑团,首先,警察、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有违公平的做法?其次,汤兰兰、王朝凤夫妻(干爸干妈)在供述中出现矛盾的地方意味着什么?
在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具体的疑点如下:
【1】公安办案时有无刑讯逼供? A.五大连池公安局:08年我们的法律程序很完备,肯定没刑讯逼供 B. 检察院、法院:未提出刑讯逼供质疑 C. 11名嫌疑人:每次检察院法院提审都翻供。抽嘴巴、皮鞭抽、耳朵流脓、爷爷死狱中……
【2】法院采纳的同监舍证言,是否属于伪证? A.证人佟彬口供中的证实和18年接受电话采访时说辞不一 B.同监舍栓子:警察要求其签字作证 C. 嫌疑犯要求同监舍证人出庭作证,未获法院许可 D.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有负责讯问本案的警察
【3】法院在认定8个犯罪事实时,所基于的证据是否存在模糊可能? A.汤继海强奸女儿的事实,由李忠云和汤兰兰口供证实 B.多人看黄色录像然后模仿的事实,有汤兰兰口供。另外,证人于某证实,2002年六七月份有个梁姓"大傻"常到他家看录像,商量过一起开录像厅,后来他们意见不合打起来,再无联系。 C.陈春付在教室性侵一事,汤兰兰口供与所提及的司某供述不符 汤兰兰、干爸干妈与嫌疑人的供述中的矛盾如下:
【1】B超单是哪里来的? A.万秀玲说是李忠云给她的 B.王朝凤予以否认,因为妻子当天不在家,说是诬陷。
【2】最后一次见面双方争执了吗? A. 汤兰兰和养母称—母亲等人当天对她又打又骂。 B.万秀莲的说法是,万秀玲和丈夫只是顺道看孩子,没有吵架打人。
【3】报案的具体时间、地点 A.王朝凤否认李忠云报的案,他的说法是汤家面包车开进学校,要抓走汤兰兰,这时候汤兰兰报的案 B.汤兰兰口供:她和干妈李忠云去报的案
【4】 索钱电话,汤兰兰的四次叙述为何不一? A.刘桂英主动打来的电话,商量给3000,别把姑父说出来 B.警察提醒刘桂英有录音,汤兰兰改口说是干妈李忠云教的 C.法院陈述时,汤兰兰又说是刘桂英打的电话,自己只提交学费,没提强奸 D.检察院再次提问,汤兰兰说第一次害怕陌生说了谎,自己提了强奸的事 (事实上后来,刘桂英的爱人蔡祥令和表弟刘锁柱并未被警察带走)
【5】认“干爸干妈”的时间 A.汤家人&汤兰兰的说法:事前就认了 B.王朝凤的说法:警察抓完人后,看小孩没人管,才提出认领的 【6】奶奶的擀面杖用来干嘛? A. 汤兰兰第一次陈述:早晨不愿意起床,奶奶拿擀面杖打 B.第二次改口:按手、擀面杖捅下体等方式逼其就范
【7】叔叔汤继斌,表哥丁福有没有实施性侵? A.汤兰兰:叔叔用斧子威胁,表哥性侵时被大姑撞见没有制止,两人有对象或结婚后才停止性侵。 (事实两人后来均为受到刑罚)
【8】拿蔬菜塞下体实施性侵的是谁? A.公安询问时,汤兰兰想不起谁干的了 B.检察院后来询问时,她一口认定是梁利权
相信大家仍对案件真相一头雾水。确实,满是疑云便是这件案子的现状,也是王瑞峰文字呈现出来的支离破碎的实态。除了上述充满矛盾的点,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医院的诊断书认定,被害人多次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汤某某曾对检方陈述,自己长大了,干妈又教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并答应供她读书直到能谋生。她觉得有了依靠,要和以前的生活告别,"就决心控告他们"。
行笔至此,我无法确定,但想假设一个「可能的真相」,一个比宋志标老师假设的最后结果更具有可能性的推断。案子既不太可能如原案情况,全村性侵一个女孩,也不太可能全部推翻,即所有的人都是被诬陷的,全部是清白的。真相有可能介于两者之间:汤兰兰确实遭遇过性侵,并且在村子里长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诸如打骂、歧视、凌虐(不一定都是性侵)。干妈李忠云在汤兰兰写举报信、检举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王朝凤的一系列反应可能是后悔了多管闲事,想撇清关系。「性侵」作为一种报复和反抗的武器被女孩施加于所有欺负她的人身上,他们有的可能是打骂、欺凌、歧视,或者看见恶行以后的不作为,但并非性侵。被判刑的11人中,或许有人一清二白,而有人罪孽深重。正是这种混合让有罪之人期望借助无罪者的伸冤翻案。要注意,刘长海、刘万友二人是基于“零口供”定罪的,判决书称,“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人供述可确定此二人参与犯罪”。如果大家都一清二白,谁把他们咬出来的呢?
以上所述仅仅是一个基于目前条件的猜想,再次申明,仅仅是猜测。猜测,是为了理解可能的动机和让疑点合理化,不能被视为真相。如果一个女孩确实遭遇了性侵,但也通过虚假的指控进行了报复,那么如何去鉴定她的清白,同情她的无可奈何呢?正是因为可能存在这种复杂性,所以是否应该那么冒进地将新闻公之于众呢?
四、新闻真实到底是什么?
作为新闻工作者也好,舆论场的普通观众也罢,自始自终在提一个叫做「真相」的东西,我们要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如果媒体、或者公检法公布的信息,不是我们想要的「真相」怎么办。由此,必须回到开篇提出的那个问题上:如果老百姓都不信媒体了,追求真相还有用吗?
此问触及了新闻报道的核心。首先要搞清楚,我们日常所说的“真相”,绝非一个纯粹客观的真实,那个东西,不好意思,你没有办法触及。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官方发布的通告,都只是一种「符号真实」,是用符号重新演绎的一种陈述,而非真实本身。即使是你亲自跑到黑龙江大旺村,自己去调查一番,得出来的结果仍然是“中介事实”。作为受众,信任新闻报道是因为我们默认了“新闻的真实性”;而对于媒体从业者而言,“新闻真实”是他们进行新闻报道的合法性前提,这又反过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操守。
操瑞青的研究《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新闻报道的“知识合法性”建构》回应了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新闻应该是真实的。这是一个价值论问题,正因为“真实”,所以我们将它视为一种可被信任的知识;(2)新闻报道是否真实,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受众要先判断真假,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它;(3)如何真实报道,这就是一个职业准则和道德伦理问题了,然而新闻的「真伪」不是从认识论上去界定,而是说能否获得受众的接受。总而言之,无论是新闻本身的要求,还是传者受者的诉求,最终落脚点在于「信任」,而非「真实」上,这才是新闻报道获得其合法化的关键。
这样说来,假新闻如果能获得公众信任,是否反而成了真的新闻报道。某种程度上来说,还真是这样,至少在没有被揭穿之前。例如,1980年的假新闻《钱被风刮跑以后》还获得了当年的“中国好新闻奖”,事后才被揭穿,然而直到今天仍有人认为其是真实的。我们阅读并接受新闻的过程,也是一种假设行为,即“先默认新闻报道说的事是真的”,如果能找到证伪的依据,则否定其真实性;如果不能,则接受默认。
所以说,我们口口声声的“真相”,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契约关系。媒体需要不断巩固这种关系,践行其承诺,才能获得合法性。而这也构成了媒体的公信力基石。如果没有“信任”这个前提,真相就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从可言了。媒体精英们的叙述,无论是闾丘露薇说的“媒体的生存环境不由舆论场上的声音决定”,或是宋志标说的“老老实实记录,用合适方式表达出来,专业化与职业化,足够了”,多多少少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闷头追求真相,在这个时代已经不太管用了。
以上是喻国明、张洪忠、靳一三位学者就“媒体公信力”这一概念进行的操作化定义和构面设计,在实际检测的结果中可以老百姓对“社会关怀”这一构面的重视程度占据了第一位,甚至超过了“新闻专业素质”。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媒体应该是扶持弱者,为平民代言的机构。在2005年全国28个城市的新闻媒介调查(N=5532)中,当被问及“媒体通过舆论干预司法审判程序, 是否合理?”时,七成多的人会不同程度地选择接受。
通过上述对“新闻真实性”的重思,我们知道其实倾向性报道不是都有问题的,新闻专业主义也并非把「倾向性」一棒子打死,关键在于具体的操作。所以同样是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于欢案通过唤起公众同情为利器,成功影响了司法复核程序,这与其塑造的弱者形象,刺死辱母者叙事材料不无关系。而同样期望重启法院审查机制的本案,忽视了一个致命的问题:虽然11名嫌犯相对于公检法机构是弱者,但案件的受害人汤兰兰是一个更加脆弱的弱者。并且,这件案子的复杂程度让报道的「审慎」成为一项必备的品质,就算是「时效性」也要让位于此。新媒体时代,舆论的环境也愈发复杂,稿件发布后可能的舆论影响也必须纳入考量,这将成为未来新闻业一个长远的课题。
新闻记者确实越来越难做了。我比较反感新闻传播学子一口一个“新闻理想”,“新闻专业主义”的原因,或在于此,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需要面对的是什么。“新闻人员不能将自己视为游侠、骑士,整个新闻界被某些人抹上了英雄色彩,这不是新闻界原本该扮演的角色,而且就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个危险的角色,这是由于其他社会机制未善尽其责。”《华盛顿邮报》的前发行人格雷厄姆夫人的话值得我们思虑(她当时揭露了“水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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