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2012年广告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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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更新日期:2012/7/4 16:05:06 归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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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刊登须知:
一、所刊播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实行播前付款政策。
二、指定位置加收费用:指定广告位置正/倒一加收15%,正/倒二加收10%,其他的加收5%;特殊形式广告(含栏目现场广告)制作费另计。
三、单次10秒广告价格按5秒广告价格×2×95%结算。
四、如遇特殊情况(重大活动、频道节目及编排临时调整等)造成广告顺延播出或改期,广告部将提前通知调整后位置,应视为广告正常播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检修 导致广告停播,按实际停播次数、位置给予补播。
五、节目框架表所标节目(广告)时间与实际播出时会稍有误差,广告在约定播出时间前后30分钟内播出,应视为正常播出。
六、如出现因播出方失误造成广告错播、漏播,按错播次数1:1、漏播次数1:2的比例在原定时间段给予补播。
七、客户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如需改变应提前一周以书面签章形式提出。
八、广告播出完毕,如对广告播出有异议,需在30天内凭第三方监播查询,逾期将视为正常播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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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价格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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