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 户 须 知 |
一、刊登广告须符合《广告法》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营单位同时应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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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刊登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计量、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等广告,须按规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带有质量标准、获奖产品、专利产品、注册商标要同时持有关证明。 |
刊登招工、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市主管部门审验并加盖公章。 |
刊登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资料广告,须持有省以上出版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
三、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绝刊登。 |
四、广告刊期一般按客户要求发布。版位和版次由本报根据广告性质、内容和缓急程度统一安排。 |
五、套红广告加收广告费的30%;设计费按广告费的5%加收。 |
六、加急或指定日期、指定版次、版位加收广告费的30%。 |
七、广告刊出后出现差错,属原稿差错由刊户负责;属本报差错,由本报对错误部分更正一次,原刊广告仍按规定收费。 |
八、已开出发票的广告,刊户因故停止刊发,应付广告费的10%作为撤刊费。已经制作的广告,其绘图、制版费照付,文字部分或文字广告应付一次广告费的20%作为排版制作材料消耗费。 |
九、头版不刊发整版广告(增刊除外)和报眉广告。头版版底按面积计费。 |
十、合资企业广告加收广告费的30%,外资企业加收50%。 |
十一、各类广告先收费,后刊登。 |
备注:《汴梁晚报》第一版广告价位较其它版面同等类别同等面积价位上浮50%,第16版广告价位较其它版面同等类别同等面积价位上浮10%。套红费另加20%。 |
户 名:开封日报社广告部 开户行:开封市工商银行城东支行 帐 号:170302020904900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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