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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21日 09:46 

  在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提请审议,并对备受关注的明星广告代言有了更严格规定。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广受诟病。该草案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虚假宣传泛滥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对于药品广告,草案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

  针对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草案对此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草案建议,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广受关注的烟草广告,草案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为促进母乳喂养,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从本次草案二次提请审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广告行业的规范将会变得更加严格。更多广告行业法律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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