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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媒体不是网络媒体的“义工”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30日 15:14 

  2005年多家报纸老总发表《南京宣言》以来至今已经十年之久,然而报纸为网络媒体(非报纸自办网站)打工,甚至当“义工”的现象仍然存在,并持续进行着争议。

  互联网草创阶段,报纸当“义工”无可厚非,而随意转载新闻起家的门户网站迅速做大,几大门户网站相继在美国上市,再维持旧生态就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尤其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当下,牺牲前者利益反哺后者,不符合发展规范,也没有可持续性—如不加以控制,必将面临新闻专业队伍流失、新闻专业精神丧失的局面。

  22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从公布的条款看来,这个通知颇具针对性,譬如将不受版权保护的仅限于“单纯事实消息”,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此规定比起《著作权法》中笼统的“时事新闻”,显然要小得多。这意味着,网络须支付报酬的范围扩大了。

  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也要有可诉性。就报纸与网络媒体近年来所打的官司来看,普遍存在“得不偿失”现象,就是维权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按照现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标准,原创作品的转载稿酬为每千字30~100元。2011年北京有一个版权官司,法院最终判决,网络赔偿每篇文章20余元的著作权侵权费用,17篇文章共375元,没有其它赔偿。这样的官司,顶多就是象征性维权,于侵权者毫无震慑力。据报道,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庭最终判决做出之前,针对一件作品,可以选取不少于500加元或不高于2万加元的法定赔偿。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就像一对新人组合,要学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天下没有吃不完的“免费午餐”,别人没有责任为你长期提供免费产品,让你闷声发财。于义于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享受他人的服务,需要付出报酬。合作共赢,才有未来。于传统媒体而言,也要树立起版权意识,并利用版权保护找到经济“增长点”。北京一家报纸,通过与网站签署合作协议,通过有偿使用,该报纸2013年的内容销售收入近千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这是融合发展的前提。

  在看过上面的文章之后,我们可以明白,报纸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将成为一条新的道路。更多报纸广告价格请继续关注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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