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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客户提供的广告或代理制作的广告,均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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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客户提供的广告或代理制作的广告,凡涉及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证明资料,并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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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理药品、保健品等国家明文规定需严格审查的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需严格遵照国家要求,办理一切手续。对手续不齐全者,长春电视台有权拒绝播出(与长春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时,需出示各种手续、批文的原件,经对照后留下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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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 已经与长春电视台签订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的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均应严格遵守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未按广告协议书或广告合同中条款执行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长春电视台不对其负任何责任。
12、指定广告头一条、尾一条加收30%;头二条、尾二条加收20%;头三条、尾三条加收10%。
13、广告播出时间相对准确,上下浮动30分钟属正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