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 昨日,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 根据要求,对于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认可民营机构开展支付业务 “目前在支付企业中,因为缺乏行业牌照和规范,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通过进行适当的规范和监管,可以减少恶性竞争,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交银国际一位分析师表示。 由于形形色色支付方式的不断涌现,《办法》正式界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的范围。据介绍,《办法》所指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特指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支付宝公众与客户沟通部经理朱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办法》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具有很好的意义,支付宝将根据相关规定去积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据悉,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目前央行正在开发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平台建成后将为网上签约、跨行网银支付、跨行账户查询、电子商务支付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此前不少人士担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排除在外,但央行一位人士明确指出,该平台既支持商业银行网银系统的接入,也支持支付清算组织的接入。 “原来大家认为民营支付公司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是有问题的,但《办法》的出台肯定了民营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资格,这对民营机构恰恰是利好。”朱健表示。 强调资金安全监管 2009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08.4亿元;2010年第一季度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2081.6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1999.4亿元,环比增长13%;预计到2012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000亿元。 分析人士表示 ,第三方支付由于缺少相应的规范和管理,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洗钱等犯罪行为以及法律风险等均需防范。 因此,《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监督也提出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在备付金管理上,《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而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据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开始对客户的资金管理进行规范。2009年5月,支付宝与工行签订《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委托工行对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专户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控,目的在于提高支付宝账户资金的透明度,避免客户资金被挪用、转移等可能风险并提升客户对支付宝的信任度。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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