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支付业务,请向央行申请许可证 数据来源:易观国际 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在明年9月1日之前向央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省范围内从事业务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 央行解释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央行确定的支付服务。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较为宽松。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客户备付金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50%将停业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此外,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将被处于3万元罚款。 办法还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解读 胡延平:只有支付宝等几家企业有望获得牌照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主任胡延平表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网络支付市场开始清洗,刚露头的移动支付市场也被提前纳入监管体系,完全市场化意义上的网络金融萌芽由此破灭。 按照央行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此外,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对此,胡延平分析认为,只有支付宝等几家企业有望获得牌照,缺乏实力背景的多数企业未来一年将被迫出局。 郭田勇:央行亮绿灯放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此举意在规范行业以避免监管纰漏导致风险出现,其中保证资金透明度对监管非常关键。他分析指出,此次办法出台,相当于央行为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机构放行,而从办法规定的条件来看,门槛并不高,市场上大部分该类机构应该都符合要求,支付宝资金量已经达到标准。 此前市场有传闻称央行即将于今年8月上线的二套支付系统,是为了“遏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发展,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对此回应称,第三方支付组织做的只是一些零星的业务,而且是商业银行不太做的业务,二套支付系统的上线,对于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不会有太大影响。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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