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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支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3日 11:25 

    据悉,近日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了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须连续盈利两年以上等九道“准入门槛”。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牌照管理,标志着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获得了央行认可,体现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思路。但应当看到的是,《办法》的公布只是打响了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第一枪”,全面防范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及隐藏其中的洗钱等犯罪行为,还依仗于社会信用环境的整体完善以及后续针对性监管举措的持续出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经济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繁荣。去年7月,支付宝宣布其注册用户正式突破2亿大关,其用户注册数一举超过了美国eBay旗下的全球最大电子支付工具PayPal。有机构预测,到2012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将超过2 万亿元。巨大的蛋糕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进入者,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也开始向移动支付业务进军。

 不可否认,第三方支付迎合了现代人的生活节奏,极大便捷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流程并降低了财务成本,发展势头锐不可当。但是,这一新兴交易方式所蕴藏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小觑:一方面,支付平台发起方拥有对沉淀资金的短期支配权,使其成为类似银行的准金融机构,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就极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具有的匿名性、隐蔽性和信息不完备等特点,也极易使其成为洗钱、贿赂、诈骗等非法行为的容身之所。

 就此而言,《办法》的公布打破了此前的金融监管真空。央行此次设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并下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等禁令,有助于改观行业内良莠不齐的局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有所震慑。

 然而,考虑到支付机构的趋利本性及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办法》的监管绩效尚需一系列配套举措的出台。对此,美国等发达国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背景及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美国的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出台诸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自上而下地完善信用体系,失信行为将会让个人和机构在各经济领域寸步难行。具体到第三方支付业务,美国通过《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律对购物卡进行规范。法律对非银行机构的购物卡用途进行严格限制,且要求发卡机构对其下属分店予以监督。在对沉淀资金定位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该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额上限为10万美元。

 相形之下,我国的信用环境相对滞后、监管举措尚不完备,这些都不利于第三方支付业务阔步向前。就前者而言,我国对于信用数据的共享与开放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建设较为落后,这一现状直接制约了支付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也不利于民众守信理念的培育。对于后者,以沉淀资金监管为例,尽管支付宝等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协议内容只是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上的“托管”而非“监管”。所以,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定性、专向监管、相应惩处等,须尽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因此,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是净化金融环境、维护网购等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的必要之举,央行此次《办法》的公布可谓及时。但是,第三方交易监管并不仅止于此,加快我国信用体系构建、鼓励民营机构竞争,是下一步不可或缺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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