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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发通知 拆除过期广告

来源:每日新报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13日 13:20 

  据悉,天津市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对行政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知》,要求超过行政许可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要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通知》要求,行政许可期内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使用单一黑色、红色、黄色、绿色和白色等色彩的画面。户外广告设施没有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只能发布公益宣传广告,不得发布带招商画面和招商电话的广告,不得出现白板。据了解,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要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楼顶设置的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或妨碍城市整体风貌的,行政许可期到期后不再续期。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按违法设施处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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