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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文学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19日 10:13 

    近日,包括本报在内的诸多媒体报道了知名网络文学作家王辉(笔名无罪)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起点中文网一案,引起了大家对网络文学作品不正当竞争的极大关注。

 

    事件回放

 

    2009年12月1日,无罪创作的小说《罗浮》在纵横中文网上首次发表后累计点击量超过2000万,读者好评率达98%;今年4月15日,起点中文网上也出现了一部名为《罗浮》的作品,作者为“黄鹤九曲”, 起点中文网在该作品推出之际便予以推荐阅读,并购买百度推广链接中的关键词“罗浮”,读者若在百度上搜索“罗浮”,搜索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为“读《罗浮》,来起点中文网”,即便如此,该作品的点击量仅仅超过10万,读者好评指数仍为零。无罪发现起点中文网的行为后,认为涉嫌不正当竞争,遂于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起点中文网的行为予以披露,并称已决定起诉,而起点中文网也于当日就此事件发表了声明否认不正当竞争。次日,无罪又就起点中文网的声明逐条予以反驳,引起了大家极大的关注,此案也被称为“网络文学第一案”。实际上,其称得上“网络文学领域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已属难得。

 

    何谓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起点中文网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行为主要为“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际上,由于我国也曾明确规定作品的名称不具有著作权,且作品的名称一般缺乏独创性,也确实不构成著作权;同时,作者创作一部作品便将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在商标分类表的45个大类中全部申请为注册商标的可能性也不大,而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肯认商品化权。因此,面对作品名称被不当使用的情况下,无罪也只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寻求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不正当竞争的分析

 

    笔者认为无罪的维权之路并非毫无悬念,这是因为:

 

    若无罪认为起点中文网“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那么由于无罪所创作小说《罗浮》的较高点击量与好评率可认为《罗浮》为知名商品,但“罗浮”却不见得是特有的名称,因为其并非无罪独创的名称,其无论作为道教概念,还是景区与地理名称,均早已有之,且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严格说来,无罪作为作家并非经营者,而起点中文网作为版权运营平台,二者也并非竞争对手。

 

    当然,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法院对特有的名称、经营者、竞争对手的认定往往做扩大解释,笔者认为颇为正确。例如,台湾漫画家朱德庸诉北京电视台等制作并播出《上班这点事》节目涉嫌对其《关于上班这件事》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就认定北京电视台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无罪认为起点中文网“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那么由于起点中文网宣传的作品《罗浮》的作者为黄鹤九曲,其并未就该作品的质量、作者、来源提供虚假宣传,也不会引人误解。但是正如无罪所言,网络作者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广大网络读者的点击率和每日更新的字数,而欲在网上阅读无罪的《罗浮》的读者往往通过百度搜索《罗浮》,并会习惯性地点击排在搜索结果第一的链接,从而进入起点中文网阅读黄鹤九曲的《罗浮》,而非纵横中文网上无罪的《罗浮》,这将大大影响其作品的点击率甚至声誉。实际上,该案与“史三八”诉百度和伊美尔不正当竞争案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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