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容园林委获悉,为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整治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天津市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对行政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超过行政许可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要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通知》要求,行政许可期内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画面色彩要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单一黑色、红色、黄色、绿色和白色等色彩的画面。户外广告设施没有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只能发布公益宣传广告,不得发布带招商画面和招商电话的广告,不得出现白板。
据了解,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要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建筑物、构筑物楼顶设置的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单体字),影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或妨碍城市整体风貌的,行政许可期到期后不再续期。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按违法设施处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此外,针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通知》要求及时修复或拆除,因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设置者或载体产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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