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成为“武汉最牛跳楼秀导演”的章和进自从2008年初以来,为讨薪无门的农民工策划过多起“集体跳楼”讨薪事件,每次都预先向多家媒体和有关部门报料,结果大多数策划都取得预期目的。章和进总结成功的经验,认为记者的报道是关键。 案例二:深圳小女孩倩倩身患肿瘤,家中无钱医治,其母一筹莫展。有个新闻线人为了使事件更富于新闻性,就让这位母亲沿街乞讨。然后,他向媒体报料。此事报道出来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短短几天就为倩倩捐款几万元。 案例一中的“跳楼”和案例二中的“沿街乞讨”两个事件环节,虽然都是客观事实,但是很明显,它们都具有人为策划痕迹,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公众明示一些信息,某种程度上说是为了“上媒体”,所以可以看作是“新闻事件策划”。那么,这些“新闻事件策划”属于什么范畴?它具有哪些特点?目前,类似的情况日渐普遍,媒体对此又该持何种态度? 范畴探讨 制造新闻事件是公共关系策划常用的一个方法,可以叫作公关新闻策划。所以,我们自然地想到:上述新闻事件策划也属公共关系范畴吗?对公共关系的定义多种多样,难以统一,但有一个共识是,公共关系的利益主体是社会组织。若要判定这些新闻事件策划是公关新闻策划,首先遭遇的障碍便是利益主体的身份问题。因为这些新闻事件的利益主体并不是组织。其中案例二的利益主体是那位妇女,是个体。案例一中的利益主体是那群民工,严格说来,也不是组织。因为,这些民工没有作为一个组织必备的结构系统,至多只能视为一个组织的萌芽形态,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组织,正如种子的芽不属于成熟的植物,蝌蚪不算青蛙一样。 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关系的利益主体并不局限于社会组织,公共关系概念也应该有更具包容性的定义。凡是要处理与特定公众的关系的个人和组织,都面临着一个公共关系的问题;而这个人或组织为了形成于己有利的公众关系而采取的行为,都可视为公关活动。 重新考量上述新闻事件策划,我们可以说,这些策划也可叫作公关新闻策划。策划的利益主体是个体或不成组织的群体,对象是那些对利益主体的遭遇抱有同情心的公众,策划的目的,正是为了传递自身的信息,改善公众对自己的态度。在案例一中,从动机上来说,这些民工并不是真正想跳楼自杀,甚至可以认为自杀之举只是意在“把事情搞大”的手段,目的是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对欠薪老板形成压力,最终讨回自己的工钱。事实上,这一目标也已经基本达到。在案例二中,妇女“沿街乞讨”,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的同情,最终获得社会的捐助。这个目的最终也达到。所以,我们可以认定,那位妇女和这些民工的行为,是非组织性的公关策划;至于为妇女出谋划策的新闻线人,则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新闻代理人”的角色。 至此,我们对公关新闻策划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即公关新闻策划并非专指一种组织行为,还包括非组织公关新闻策划。目前,我们研究得较多的是前者,对后者的学术关注则少得多。 特征及发展态势 非组织公关新闻策划的利益主体往往是弱势人群,其最终目的和组织公关有所不同。组织公关主要是为了塑造和管理组织的形象,着眼于长远的发展,而民众采取公关策略,将自己的遭遇(多是不幸或不公正的)通过媒体报道出去,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维持自己生存的最基本的需要。相对于组织公关而言,总体上表现出如下特点:1. 一次性,即一个策划主体往往仅策划一次事件,此后不再采用,不像社会组织,把新闻策划当作宣传组织形象的常规手段。2. 简单性,由于自身和周围条件限制,其策划的手法、事件过程、场面都较为简单,不如组织公关新闻策划那样花样翻新,场面壮观。3. 雷同性,即这些策划相互之间手法雷同,重复率高,而组织公关新闻策划则力避重复,追求新奇。 目前,这种非组织公关新闻策划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第一,日常化。笔者在2010年5月16日分别以“自杀秀”和“跳楼秀”作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得到26900和 368000个结果。我们当然不能说所有被冠以“××秀”的事件都是非组织公关新闻事件策划,但是,不可否认,这种策划占有相当大比重。其他形式的此类策划也日益增多。第二,利益主体集群化。比如上述案例一即是如此,它表明非组织策划并不只限于个体行为,可以是集体行为。第三,形式多样化。生活中大多数非组织公关策划都是“自行策划”,最为初始。而上述案例一可以看作“导演策划”,案例二可以看作“线人代理策划”,可算是比较“高级”的策划,特别是“线人代理策划”类似于公关机构的代理行为,是非组织公关策划的一种发展。 此外,还有一种“假借名人策划”,具有更强的策略性。例如,重庆云阳县农妇熊德明成为全国知名人物后,有民工请求她出面帮忙讨薪维权。在众多媒体的簇拥下,十几个民工在熊德明和律师带领下奔赴温州开始维权行动。这些民工之前曾试图自己找媒体反映困难,但是无法触发媒体的报道动机。这次请熊德明出面,实现了引起媒体报道的目的。 媒体态度 那么,媒体应该如何对待这种非组织公关新闻事件策划呢?我们知道,在组织→媒体→公众的公关传播流程中,为了防止社会组织控制媒体,发布不利于公众利益的信息,媒体应该始终倾向于公众。但是,在弱者→媒体→公众的公关传播流程中,媒体的态度应该对弱者表现得更为积极。弱者采取策划行为,往往是由于求助无门,被逼无奈。他们也不像社会组织一样手中掌握着“可控媒体”,可以自办杂志、报纸,或大量发行宣传品,他们要把自己的遭遇公之于众,大概只有借助大众媒体这个途径。大众媒体理当肩负起扶助弱者的社会责任,把弱者的遭遇报道出去,利用得天独厚的社会辐射力和影响力,整合公众民意,制造有利于弱势人群生存的社会舆论环境。 但是,当前一些媒体在报道非组织公关策划时,往往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例如,民工讨薪无成去跳楼自杀,只要没有跳下,就一律被视为一种作秀,一种表演,冠以“跳楼秀”的称呼,并对这种行为大加批评。这种做法应当引起媒体深刻反思。我们不妨思考:如果不是求助无门,有谁愿意冒生命危险去玩“跳楼秀”呢? 另一方面,非组织公关策划由于其简单性和雷同性,往往缺乏新闻“卖点”。例如,几乎所有的跳楼事件策划场面都相似,媒体报道多次后,事件新鲜度下降,新闻价值也大打折扣。所以媒体在选择这种策划事件的时候似乎面临着两难处境:从媒体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应该报道;但是,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不宜报道。不过,在笔者看来,这对矛盾对于真正负责的媒体来说是可以解决的。非组织公关策划行为虽然场面简单,重复率高,但是场面背后的弱者的故事却是各有不同的,这些不同点就形成新闻的价值元素。只要记者不满足于事件表面所得的信息,深入挖掘,探寻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寻求最终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就能写出吸引人的新闻。这样写出来的新闻,也有利于真正反映弱者的困难,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 结语 非组织公关新闻事件策划的出现和普遍化,是多年来媒体社会功能彰显的结果,表明媒体在社会民众中获得了较高的信任度和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扮演着政府职能部门(如执法部门)、慈善和非赢利性社会救助组织的补充者的角色。同时,这种策划事件也使媒体的新闻伦理和新闻实践原则面临更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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