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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由城管统管户外广告 招牌带广告最高可罚3万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0日 10:45 

  广州的户外广告管理权酝酿改由城管部门统管设置。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该办法。

    目前,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规划、城管、市容、市政、园林、交通、公路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均有相应的管理权限。

  新的办法还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起户外广告《设置证》、《登记证》“两证”管理模式和招牌免予审批模式,并强化和完善了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控制和规范设置,通过规划、规范的科学编制、民主决策、公示查询和社会监督实现管理的透明、公正、便民。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业规划、设置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编制,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体量、造型、色彩等景观控制要求。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具体规定

  招牌带广告最高可罚3万

  在广州街头,带有明显广告信息的小商户招牌几乎随处可见,这种行为将来可能涉嫌违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按照规定,招牌内容超出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作为户外广告管理,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权收入全上缴入财政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应批不批将被处分

  新的办法还对各类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工地围墙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清理;逾期不改造或者清理的,强制改造或者清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改造或者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按照设置专业规划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的,则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情形的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1.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2.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3.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4.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5.遮挡或者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和公共标识等设施的;

  6.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7.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8.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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