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通报,总局20日下发通知,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规定。 通知说,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要严格遵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8号令)的规定,从严审核所有参展机构资质,坚决做到,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不得在任何广播影视节(展)中设立展台。 通知要求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立即督促辖区内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凡发现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申请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要拒绝其申请。已经签订招展协议的,要妥善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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