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西省景德镇市邮政局“封杀”党报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据了解,7月26日,景德镇市邮政局发出“情况说明”,承认延误投递《江西日报》的做法错误,对由此造成对用户利益的受损表示歉意,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尽管景德镇市邮政局已承认错误,但有法律界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景德镇市邮政局抽扣报纸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本质上则反映出了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公众知情权缺乏保障。 7月7日,江西省委机关报《江西日报》以《中纪委文件刚下发,景德镇市邮政局仍顶风违纪》为题,披露景德镇市邮政局组织22人赴日本公费旅游。 文中称,这22人中,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5人,退休干部5人,其余为客户经理,还有部分家属,不过家属的费用需要自理。邮政局一名周姓副局长亲自带队。据该局一名知情员工透露,由于邮政局保险业务做得好,上级单位发了一笔奖金,局领导决定将这些奖金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营销人员赴日本旅游,每个人的团费为5800元。 在这篇报道中,《江西日报》记者特别提出,6月29日,新华社播发了中纪委印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从制度上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歪风的有力举措。然而,有的部门有的人,偏偏不听劝、不遵守,甚至顶风违纪。 但是,这篇舆论监督报道却遭到了景德镇市邮政局的“封杀”。 7月22日,大江论坛出现一篇题为《景德镇市邮政局被质疑封杀省级党报 拒绝舆论监督》的帖子,称景德镇市一位细心的读者发现,7月7日《江西日报》电子版上有的新闻竟然在邮政局送来的报纸上“消失了”。这位读者怀疑,这当中可能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抽走对自己不利的负面报道。 记者查阅了7月7日的《江西日报》,一共ABC三叠12版,《中纪委文件刚下发,景德镇市邮政局仍顶风违纪》一文,刊发在C叠都市新刊头版。 景德镇市邮政局副局长、工会主席黄世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江西日报》在景德镇全市发行量7000余份。7月7日,景德镇乐平市3000余份《江西日报》全版正常投送,景德镇市区和近郊的浮梁县,两地没有按时送达,“4000余份C叠被抽出”。 此前,景德镇市邮政局局长张振荣也证实了缺版一事。“《江西日报》缺版确有这个事,但因为多种原因,最近部分地区遭遇洪水,邮路不通,影响邮件运输;另外,一些员工工作不到位。”张振荣称,缺失版面已补发订户。 对于张振荣对报纸缺版的解释,一名知情者反驳说:“你去查查7月7日景德镇的天气记录,看看是否遭遇了洪水。再有,为何别的报纸都顺利投递,偏偏少了《江西日报》C叠呢?” “关于‘一些员工工作不到位’的解释,更是推卸责任。”这名知情者告诉记者,“在印刷厂,报纸是以版面为单元打包的,只有到了发行站(点)才能进行版面分拣,合成一份完整的报纸,并向订户投递。如果没有相关领导的指示或者暗示,发行站(点)谁也不敢把C叠报纸全部抽出扣下的,因为这涉嫌违法。” 为调查报纸缺版的真相,今天上午,《法制日报》记者两次拨打张振荣的手机,但均关机。下午,记者再次致电张振荣,手机响了一声后,即被按掉。 江西省邮政公司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邮政公司已派出调查组前往景德镇市调查此事,调查报告已出,目前正在等处理结果,“等晚些时候再告诉”。 “调查结果还没公布,现在还不知道报纸缺版的真正原因。”江西律师徐一新认为,排除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同时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抽扣报纸属于隐匿邮件行为。”徐一新说,“邮政工作人员私自隐匿他人订购的报纸,乃‘监守自盗’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徐一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景德镇市邮政局此举还涉嫌构成合同违约。因为作为客户来说,他们向邮政部门订阅报纸,就与邮政部门形成了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必须履行原则,邮政部门应当保质保量将客户订购的报纸投递上门,“邮政部门将客户花钱订购的报纸隐匿不发,对这部分客户来说,无疑构成了合同违约”。 “这一事件最为关键的,实质上是邮政部门对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严重侵犯。”徐一新说,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三项基本权利,但邮政部门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干涉,也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障,在一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早在2008年12月,云南省昆明市就设立了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也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7月,拟提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李云龙认为,舆论监督的本质就是群众通过媒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事实上,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就是社会公众知情权、表达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延伸,如何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需要运用制度机制保障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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