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财经记者因为报道了一家上市企业的问题,结果被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记者在躲避通缉的过程中,还写下微博自嘲,称自己是潜伏而不是潜逃。听起来,这有点像电视剧中的情节,但却是最近真实发生的事情。《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目前,《经济观察报》已经发表了严正声明,坚称报道内容的客观与准确性,也力挺员工仇子明的职务行为。遂昌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浙江新闻网的采访时则称,当地公安办理该案符合法律程序。
关于凯恩股份是否存在报道中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主观臆断。但作为媒体,我们相信,一般而言,企业和媒体之间的沟通渠道是多元而畅通的,即使企业认为媒体报道有偏颇,通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媒体进行交涉,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么,凯恩股份为什么要直接诉诸地方公安局,以所谓“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对记者进行网上通缉呢?而记者报道本身究竟有何问题,警方却又言之不详,更让人平添疑问。
其实,从遂昌县警方的作为来看,尽管其自称“符合法律程序”,但稍加推敲,就可发现漏洞。比如,新闻侵权的主体一般为新闻机构,警方不针对报社而只贸然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极不妥当。而上市企业在遭遇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之后,如果认为报道有出入之处,一般也会选择民事诉讼途径。动辄通过刑事手段来对付记者本人,也让人感到震惊。
我们希望尽快厘清事情的真相。如果报道本身或记者行为存在问题,我们相信报社会认真处理;如果没有问题,则必须严肃处理这一针对舆论监督的粗暴失序的干预事件。同时,我们认为,应该立即停止对记者本人的通缉,因为这不仅是在侵害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也是在侵害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和监督权。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们高度肯定各个媒体对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关注与报道,只要报道不出于恶意,而以负责的态度进行。原本就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企业,理应宽容应对媒体批评。
在西方,记者素有“无冕之王”之称。此说源于19世纪英国,作为上流社会舆论权威的《泰晤士报》的主笔辞职后,常被内阁吸收为阁员,地位很高,故人们把报纸主笔称为“无冕之王”,意指虽无官衔,但有权威和影响者。在中国,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其中一项重要责任就是舆论监督。中共中央1950年专门出台《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50多年前,周恩来总理指出:“越是监督我们,我们越是能进步。只有怕人家揭露错误,自己又没有勇气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才怕人家监督。”2005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
和中央政府对于舆论监督的重视相比,遂昌县公安局光天化日之下对记者的“网上通缉”,真所谓“背道而驰”!
虽然中央重视舆论监督,但从更大范围来看,当下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并不乐观。从媒体这方面来看,的确需要更加专业、负责、正派地开展舆论监督,以切实提高报道水平,但是矛盾的更为主要的方面,是目前开展舆论监督步履维艰。尤其是在财经领域,由于某些既得利益巨大,因此“躲避媒体”、“‘公关’媒体”、“误导媒体”、“封口媒体”、“阻挠媒体”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个别地方的公权力机构,错误地把舆论监督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将舆论监督视为不稳定的因素,也加剧了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难度。财经记者仇子明的遭遇正是这一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媒体没有特权,但却拥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维护正义和人民利益开展舆论监督的神圣权利。这种权利,应当也必须保卫。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