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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侵权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29日 13:46 

    昨日,就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在线)非法转载一事,新京报社向杭州中院提起共计10起侵权案件的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各种途径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判令被告在新京报、光明日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连续刊登三期,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杭州中院已受理这10件起诉。

 

    2007年,新京报社发现浙江在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长期大量转载《新京报》作品,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杭州中院。在进行了五次证据交换和庭审,更换了四任法官,历时了20个月零28天后,杭州中院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一纸裁定,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文章分案起诉。随后,新京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决维持原裁定。

 

    昨天,新京报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侵权文章,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的起诉,提交的材料包括被侵权作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新京报作品与被告侵权使用作品清单等。

 

    被侵权作品包括2005年至2007年期间,新京报北京新闻、中国新闻、核心报道、经济新闻、视觉等各版块的重头独家新闻报道。

 

    “我们提交的每个案子的绝大部分资料都是重复的”,新京报代理律师刘家辉表示,由于本来是一个案子被拆分成7706个,很多时候做的都是重复性工作。“诉讼成本提高”。

 

    刘家辉律师表示,虽然不认可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的裁定,但是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新京报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我们现在分案起诉就是为了让法院确认浙江在线的侵权事实”。

 

    “同时,我们没有放弃申诉的权利”,刘家辉律师表示7月19日,新京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异地再审。

 

    昨天,刘家辉表示,浙江省高院所做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新京报的再审申请书中还表示,两审法院在认定案件实体方面偏袒被申请人浙江在线。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出了对新京报不公正的裁决。原一、二审法院把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诉讼复杂化,刁难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与最高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方向背道而驰,“错误裁定应当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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