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平昌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执法检查报告。县委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总工会主席郑南贵主持会议。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蒲秀琼、张松民、李玲玲、李天寅、陈光荣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县政府在贯彻《消护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对《消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营造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加强维权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解决消费争议、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新模式。 会议指出,我县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矛盾和不协调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名不符实,对《消保法》的宣传广度、深度不够,执法队伍素质不够高,检测、化验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日常监管工作偏软,虚假广告“助纣为虐”,垄断企业“霸王条款”等现实问题。 会议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县人民政府要整合《平昌周末》、平昌广播电台、平昌电视台等资源,广泛宣传和普及《消保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工商、质监、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主动出击,随时掌握和研究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到哪里有生产、哪里必有监管;哪里有经营、哪里必有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网络建设力度,畅通维权渠道。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大力推动乡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农村、社区投诉站、举报站的建设,要切实解决人员、必要设施、工作机制问题,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四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行政监管的科技水平。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依法应由县政府投入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提高各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科技水平,解决办案中的经费“瓶颈”问题,把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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