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海关总署相继颁布对企业进出口样品、宣传品管理的《2010第33号公告》及对个人进出口货品管理的《2010第43号公告》,这两个公告将分别于今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实行。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海关总署的这一系列新政,总体的方向是提高了监管条件,尤其是对以邮递方式进行的出入境货物实施了更严格的限制,简单地说,就是彻底封堵了以邮递形式从事对外贸易的“灰色通道”,这就使得所有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特别是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遵守。 “灰色通道”被堵,剩下的只有另外两条通道:一,遵照法规正常经营的“绿色通道”,二,彻底违规、走私的“黑色通道”。不言而喻,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必定选择“绿色通道”,至于风险甚高的“黑色通道”不在选择和讨论之列。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核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或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平台)代理进出口。 一达通商务网副总肖锋认为,在海关新政下,所有外贸B2C企业、小额外贸交易平台,包括阿里淘日本、淘宝海外版等都必须具备这专业进出口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自建,也可以与现代进出口外包服务平台合作,否则无法服务于广大中小外贸企业和个人商户。 附1: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附2: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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