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传媒》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4日 15:37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统计,截止到2009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已达2.33亿人。手机以无线互联网为中介,具有点对面,兼具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文化信息特点,并不限于电话通讯功能,已成为影响广泛的大众传播媒介。手机传播形态包括了短信彩信、WAP网站、博客播客、音频视频等,其内容又涵盖了书刊、报纸、广播、电影、电视、游戏、动漫等。正是由于手机在作为接收终端同时,又具有传播文化产品的功能,因此,被人们称为继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特别是随着手机与广播电视、互联网的三网融合,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在手机媒体上的表现,手机媒体无疑正成为重要的文化创作生产平台、文化产品传播平台和文化消费平台。
手机媒体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文化产品内容和服务领域,它便捷有效的传播方式,可以实现裂变式高速传播,文化的影响力、覆盖面大大扩展。它还正在改变着人们的阅读和收视习惯,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主要通过手机获取新闻信息等资讯,手机媒体的用户数量和影响力正逐渐达到甚至超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这必将深刻影响和改变现有的媒体格局。手机媒体具有强大信息传播和组织动员功能,使人们能够方便地发表意见和看法、传播思想观点,成为思想文化汇聚的平台。
但同时,手机媒体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问题也十分突出,手机色情、手机赌博、短信欺诈、垃圾短信等屡禁不止,严重侵蚀人们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甚的是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手机媒体作为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渠道,蛊惑群众,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一些“藏独”、“疆独”、“法轮功”分子利用大量群发手机短信等方式,推出大量反动出版物,散布各种政治谣言,妄图制造思想混乱。
手机媒体出现的问题,具有众多复杂的原因。首先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准入机制,发展处于无序状况。如“3G门户”等大量提供视听服务的手机WAP网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就接入移动通讯网络开通业务。又如手机出版单位不如实申报前置审批项目便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层级存在盲点。目前涉及手机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少,有的也只是一些部门的规章,层级低、效能弱。三是管理力量薄弱,执法队伍不健全。目前从事手机媒体管理机构缺失、编制不足、人员缺乏、技术手段落后。四是传播者身份隐蔽,发现困难。手机用户数量和信息量庞大到数以亿计,整体规模还在继续扩大,在短期内还无法全面施行手机实名制,如使用“神州行”、“动感地带”、“如意通”、“UP新势力”等预付费服务的用户。即使是后付费用户,如使用“全球通”服务的用户,也存在号码转移、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等可能。因此,在手机信息传播中,传播者身份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主管部门实时跟踪难度较大。
目前由于法律的缺乏,行业监管薄弱,市场准入门槛不明确,容易引发行业无序发展,损害正规网络企业的合法利益,客观上纵容了非法企业。因此,加强手机媒体依法监管迫在眉睫,十分必要。特别是随着3G已经开通,立法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尽快出台《手机媒体管理条例》。条例应始终注意与国家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避免抵触和冲突。同时,手机媒体贴近性强、覆盖面广、对网络运营机构依存度高,整个业务链条包含系统集成、媒体内容生产、信息编辑、集成播发、网络传输、客户服务等诸多环节,但其中的关键性环节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播发环节,要严把准入关;另一个是信息接入传输环节,要明确和落实网络运营机构的接入审查责任。再有就是对手机媒体应当实行科学有效的全程式管理,避免重许可、轻监管,要在市场准入、运行监督、市场退出方面形成整套机制,积极预防与坚决惩治相配套,扶持主流媒体与查处违规行为相结合,确保最终效果的实现。还有就是对于广播式手机视听服务,由于属于广播电视基本业务,目前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并由广播电视机构开办,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不宜纳入《手机媒体管理条例》的规范范畴,《手机媒体管理条例》应仅限于针对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办的各种手机媒体业务。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