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报纸《人民日报》派出多路记者,连发3篇深度调查报道——《谁在左右公众的眼球·网络推手大起底》,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网络推手原指那些通过网络帮助企业和个人推广品牌的人。他们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运营。比如,最近一种利用网络操作信息的新现象正在出现,用网络推手发布虚假信息拉升股票伺机获利,这种运作需要网络来配合炒作,如发布谁被收购、重组等消息。 网络推手的存在,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侵犯了个人的隐私,诋毁了个人的形象。可以说,这种无序的乱象造成了公众对网络的不信任感,同时也助长了低俗无聊之风的蔓延。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营销或网络推广的法律法规,治理网络推手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几部法律规范之中。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推手的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罪名“对号入座”,难免会遇到具体案情与适用法条不能完全契合的情形,进而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首先,法律不能无视这种无序的状态,应加以理性地引导和规范监督,制定出相应的“游戏规则”。 其次,要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对于那些纵容网络推手,为网络推手的活动提供温床的网站,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一些易于被网络推手所利用的网络传播形式,要及时加强监管。 第三,对那些不涉嫌欺诈,没有采取违法行为榨取别人钱财的商业推手行为,应该将其视之为普通的商业广告行为,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对这种特殊的商业推广行为加以规范。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行为的管理程序,将网络推手利用特殊手段从事的推广活动,纳入广告管理机关的管理范畴。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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