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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广告企业走高新之路

来源:温州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17日 10:31 

   一般性广告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广告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温州市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降低注册资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措施,扶持我市广告业做强做大。

  近年来,温州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大众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与制作、广告监管等发展态势良好。去年全市共有广告经营单位1476户,从业人员7400人,经营总额达到9.65亿元,广告业已成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重要产业。但是,广告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企业综合实力普遍较弱、公益广告发展缓慢等问题。

  此次实施意见由此“对症下药”,提出多项做大广告业的政策措施,比如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实施意见中的多项措施,均意在鼓励广告企业走高新技术发展之路。比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万元,比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还要减少300万元。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广告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自认定之年度起1至3年内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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