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22日电(记者刘林) 新学期开学在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下发了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最新通知,强调民办学校通过媒体发布广告时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更不能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的表述。 记者21日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了解到,下发的通知要求,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制发放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的,均须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证书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对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刊播或以其他形式传播、散发招生广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以及私自更改已经审查备案广告内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适时曝光。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人士说,对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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