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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后规划”是否浪费资源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5日 10:29 

  “先拆除、再规划,原来拆除的再重新设置,这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南京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市容整治方案出炉,获得行政许可、本次出新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牌政府将给予补偿;如果将来纳入总体规划范围,还可以优先考虑重新设置。面对这一“先拆除再整治”的方案,户外广告业业内人士质疑,为了减少重复建设,是否应该让规划先行?

  广告协会质疑>>>“先拆后规划”是否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形象工程不能以牺牲广告公司为代价。”江苏省广告协会户外委主任、南京市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明听到户外广告整治出新消息后,意见颇大。“先拆除、再规划,原来拆除的部分再重新设置,这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流失?”在她看来,应该“规划在先”,“要拆的拆,能保留的保留,这样才合情合理。”对于整治出新过程中要拆除部分户外广告,蒋明担心,如果拆除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好拍卖,这无疑是政府与广告公司争利。

  蒋明告诉记者,在户外广告公司与户外广告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会有一条特殊条款,“如遇不可抗力,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结算广告费。”蒋明解释说,政府拆除即属于这种不可抗力。“户外广告客户多付的钱要给他,投资是我们的,场地费也很难回收。”让广告商损失更大的是遇到一次性买断广告位的情况,两百万买下一广告位,如果广告发布一年就遇到拆除,投资就只能打水漂了。

  据蒋明介绍,自从2006年户外广告审批权交由市容局统一审批后,最近几年新的广告公司几乎都没通过审批。“我们手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执照本来是每年年审,现在也大都过期了。”按照蒋明的揣测,停止审批、不接受年审主要是想为拍卖广告牌做准备。“想等我们自然到期、慢慢消亡呗。”

  市容回应>>>接下来广告规划将吸纳各方意见

  南京市市容局局长李宜武介绍说,由于过去户外广告由市政、交管、规划、市容等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甚至有些审批部门还成立了自己的广告公司,南京户外广告审批一直处在“多头管理、多层审批”的状态。为更好地管理户外广告市场,2006年户外广告审批权交由市容局统一审批。“之所以暂停审批新的广告公司,也是为了配合南京市广告总体规划,整顿市场。”

  李宜武介绍说,虽然前几年已经尝试过共有产权的户外广告拍卖,但是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条马路,七八个部门管,遇到要在马路设置广告牌的情况,光挖掘费就超过了广告拍卖费的收益。“广告管理要加强,政府部门也要推动广告业的发展。”在接下来将进行的南京广告总体规划中,也将吸纳行业协会、广告公司的意见。

  ■新闻延伸

  政府统一拍卖户外广告牌是否与民争利

  伴随着“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整治出新,户外广告牌有选择地进行拆除,南京市非公产权楼顶的户外广告将由政府统一组织拍卖。简短的一条整治出新信息,却似重磅炸弹般在南京户外广告业界再掀波澜。

  政府拟统一拍卖私有物业户外广告

  19日“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市容整治出新方案出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南京市市容局局长李宜武还透露,在拆除广告牌同时,市市容局将和南京规划设计院合作,制定南京广告牌总体规划。按照计划,属于过街通道、立交桥等公共产权的楼顶广告将率先入市,进行招投标。非公产权的楼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设广告牌,但要通过行政许可。“非公产权广告牌将由政府组织拍卖,对业主进行适当补偿。”

  广告协会:不宜干涉私权楼宇设广告

  江苏省广告协会户外委主任、南京市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明介绍,从2005年开始,南京已经陆续尝试拍卖道路灯箱、过街天桥等公共产权空间的户外广告。非公产权部分的户外广告统一拍卖坊间一直有传闻,但并没有正式执行。蒋明认为,政府拍卖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业界并无非议;问题是非公产权的户外广告,政府拍卖有无法律依据?

  蒋明举例说,就像业主拥有楼房地下车库的使用权、收益权一样,楼顶空间收益理应属于业主。“几十年来户外广告设置在楼顶、墙面,怎么就属于公共空间了呢?”蒋明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楼顶、墙面属于公共空间,按照“法不禁止就可行”的原则,户外广告当然可以设置在私权楼宇楼顶。她同时指出,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就不能由政府组织拍卖。

  即使退一步讲,楼顶属于公共空间,蒋明也底气十足。“我们广告公司依法纳税,这税收里不就包括了政府收益吗?”

  市容回应:楼顶广告属公共空间

  将非公产权的楼顶广告纳入政府拍卖范围的原因,市市容局法规处科长张保军解释说,涉及非公产权楼宇,所谓的“非公”仅指承载户外广告的楼顶、墙面这部分载体,其余的露空部分如无明确规定,应属公共空间。

  设置楼顶广告时,与楼顶接触的部分的确占用了楼体的使用权。“像业主可以在楼顶乘凉、放个太阳能,这属于业主的期待利益。”除了楼体使用权,楼顶广告还占用了楼体业主的“期待利益”。考虑到这两方面,需要对业主作出赔偿。

  张保军介绍说,按照《物权法》第13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因此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建筑物楼层高度,不包括楼顶上方的公共空间。因此,公共空间产生的利益理应纳入市财政收入中。

  专家争论:政府拍卖户外广告是否有合法依据

  楼顶空间究竟是否属于公共空间,专家意见并不一致。南京财经大学营销学院院长、中美品牌研究中心主任乔均认为,如果产权涉及小区楼宇,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作出界定,政府决策不能和《物权法》相抵触。对于公共空间的界定,乔均建议参照土地出让合同,征求法学专家意见。

  “如果政府建地铁要经过小区地下,这完全合理合法,因为这属于公共空间。”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认为,楼顶空间的界定与此类似。邱鹭凤表示,不动产物权是分层次的,包括地表、地下、地上三部分。国家出让土地给业主并不是出让了无限的地下、地上空间。业主仅能利用不动产一定深度的地下和一定高度的地上空间。

  她进一步举例说,“如果业主要建地下停车场,这属于合理合法,如果业主据此认为,地表以下五六十米还属于他,据此反对地铁的兴建,这就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楼顶空间的利用与此类似,业主可以在楼顶架设天线,但按照公法要求,超过一定高度的空间属国家所有,户外广告的“露空”部分即属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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