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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规定电视台方言节目需配字幕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 2010年9月3日 10:02 

  文章摘要:为规范普通话和汉字使用,《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规定本地电台、电视台的方言节目时间不得多于普通话节目时间,电视台用方言的节目应配上字幕

  为规范普通话和汉字使用,《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其中规定,本地电台、电视台的方言节目时间不得多于普通话节目时间,电视台用方言的节目应配上字幕。

  《暂行办法》中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共服务行业应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行业从业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接待需要普通话服务的对象,公共服务行业使用的文字也必须是规范汉字。

  《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三级乙等。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可以使用方言。一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执行公务确实需要使用的;二是地方戏曲或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的;三是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四是使用方言播音的,必须经省或国家广电部门批准。

  对于第四点,《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本地电台、电视台的方言节目时间不得多于普通话节目时间。电视台用方言播音的,应加配字幕。(记者卓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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