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和作用,8月24日,襄樊市城管执法局对各城区(开发区)城管 执法局、襄樊市区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下发《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审批和宣传管理。 《通知》规定:襄樊市区三类户外广告设施要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一是市区建筑工地、拆迁现场围档广告,公交站点、候车亭、公交车电子显示屏及车身广告,临街楼顶、墙体、交通护栏、各铁路桥涵洞广告,阅报栏、社区宣传橱窗等都要增加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公益广告宣传量应不少于广告宣传总量的20%;二是所有三面翻广告应提供一面做公益广告宣传,一年内至少更换两次以上公益画面;三是重点区域全彩电子显示屏、窗口服务单位的电子显示屏等控制口交由城管110统一管理,公益广告宣传播出比例不少于广告播出总量的1/3。 《通知》要求,户外公益广告内容必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规范要求;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如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及服务项目等。 《通知》明确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发布或更新公益广告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到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再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户外公益广告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或更新。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在招租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空白版面或架体暴露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对户外公益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褪色、破损、陈旧、档次较低和存有危险隐患等技术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护、修复和更换,不能修复和更换的应予以拆除,确保各公益广告信息发布的畅通、有序、规范。 《通知》强调,襄樊市城管执法局全面负责市区各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市城管执法局有权中止办理其下一年度户外商业广告审批,直至补足差额或更换、修复为止。对户外商业广告位空置时间超过十日未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日常管理不到位、公益广告发布未达到规定比例、未按照规定内容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其广告设施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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