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撤销颅痛宁颗粒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通知原文: 京药监市〔2010〕86号 各广告发布单位: 近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颅痛宁颗粒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报》(黑食药监广函[2010]28号)。文中通报了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因进行违法宣传被依法撤销的12个广告批准文号。经查,被撤销的广告批准文号中有9个已在撤销前通过我局备案。鉴于上述情况,现将部分在我局备案的广告有效期调整至2010年7月30日止。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所涉及广告发布的相关工作,详细信息可登录我局网站(www.bjda.gov.cn)“药品广告”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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