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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人代言广告需谨慎 代言虚假广告将被追究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0年10月18日 09:35 

     广告主利用明星的影响力宣传自己的产品已经成为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是由于这种明星效应开始被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来骗取观众的信任,造成虚假广告事件屡有发生。近日有消息称以后明星名人做虚假广告将被追究责任。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果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这些,新闻与媒体广告分离以及广告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办法也被纳入《广告法(修订送审稿)》。

  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也是修订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刘凡表示,在数字传播技术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中国广告业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站在新一轮发展的同一起跑线上,但在互联网的网络广告发布监管还亟待规范,本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也对广告侵权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

  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同步播报

  广告营业额56亿 四川居中西部第一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四川省共有广告经营单位5192户,其中电台、电视台、报纸媒体257户,广告从业人员5.7万余人、广告营业额56亿元,位列中西部第一,全国第七。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快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全省广告业产值将达130亿元,到2020年,力争全省广告业产值突破300亿元。

  昨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主办,中国广告协会、四川省工商局承办的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在成都举行。论坛上,来自国内外广告界、传媒界、教育界、世界500强企业及政府部门的300多名代表共论广告业发展。来自西部十二省、区、市的媒体单位、广告公司、广告主举行了广告项目对接签约仪式,签约额超过22亿元。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合作、发展、感恩、共赢”,通过举办论坛主题演讲和签约仪式,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西部广告业与东部广告业、世界广告业在理念、项目、资源等方面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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