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植入广告走上法制轨道更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2月12日 09:10 

    摘要:植入广告成为了当今宣传品牌的一个最普遍广告形式。但是面对着近几年植入广告越来越多以及粗制滥造深受观众的厌恶,其实植入广告走入法制轨道后将会助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植入广告成为了当今宣传品牌的一个最普遍广告形式。但是面对着近几年植入广告越来越多以及粗制滥造深受观众的厌恶,其实植入广告走入法制轨道后将会助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植入式广告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说,美国电影业的银幕所得(票房)和非银幕所得(广告、版权及后产品等)的比例是1比4——即25%的营收来自银幕(票房),75%来自非银幕所得(广告、版权及后产品等)。据统计,目前的美国电影中,平均有30分钟会提供给植入式广告。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美国电视剧有75%的资金来源于植入式广告。全球品牌内容营销协会美国分会主席辛迪·开来普斯也表示,“广告正从打扰时代进入到一个植入时代,而影视就是最好的载体,因为电影不但在影院放映,还可以在电视、录影带、VCD中播出,而且可播放无数次,甚至几十年”。

  植入式广告是世界媒体和广告业发展的一个趋势,之所以出现,除了创新广告形式以外,本身也是为了缓解硬广告对观众的干扰,在保障观众继续看相关文艺作品的同时,完成企业的品牌和产品宣传,可谓一举多得。

  据悉,影片《天下无贼》投资成本为3000多万元,但是植入式广告总投入高达2400多万元,占投资成本的80%。植入式广告助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植入式广告已经成为目前国产电影市场的重要支柱。

  很多成功的例子表明,一个成功的植入式广告出现在相关文艺作品中,能做到既不动声色又深入人心,实现三方共赢:制作方获得广告收入,有助于拍摄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品牌方获得品牌展示机会,提高品牌美誉度;普通观众避免了广告生硬插播带来的观感断裂,有机会观看更多高质量的影视作品。

  植入式广告应该怎么做

  近年来,我国相关文艺作品中植入广告现象逐渐增多,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失败的例子也不少。

  植入式广告对于文化产业发展来说是一种促进,但有个前提,那就是合格的植入式广告。一个合格的植入式广告最基础的要求是不损伤相关文艺作品结构。有专家认为,在目前植入式广告整体制作水平不高的现状下,我们应该认识这种广告形式的合理性,使社会逐步接受并认可植入式广告,进而提升其制作档次。

  但近年来,一些文艺作品过量、过度地植入广告,导致许多广告生硬、牵强、露骨,从而使观众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于有些观众抱怨,看到的不是文艺作品,而是广告。

  可见,如何让广告植入得更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家认为,植入式广告要在坚持艺术绝对不向商业妥协的根本前提下,让植入手法变得更加合理规范,更加完美无痕。

  喻国明认为,目前全国电视、电影植入式广告产业产值高达10多亿元,并且还在不断增长中,制作、代理植入式广告的公司也越来越多。植入广告虽然在我国已经经历将尽二十年的发展,在大多数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演出中屡见不鲜,但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植入式广告意味着智慧与规划,绝不是简单的插入和拼贴,观众不是不能接受植入式广告,而是不能接受广告植入得太粗糙。随着客户逐渐成熟,专门经营植入式广告的公司和团队也开始出现,这些公司也逐渐从综合性的广告代理转向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并将带动国内影视产业的发展。

  植入式广告应走上法制轨道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6号建议答复说,随着市场营销手段和广告活动日益多样化,以文化为载体的植入式广告已成为一种新的营销形式,亟须加以关注和研究。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说:“我建议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广告法》规范广告植入行为。”赵林中认为,《广告法》虽然在文字上没有针对植入式广告的相关条款,但依据《广告法》的基本精神,植入式广告明显存在违规问题,侵犯了数亿观众的权益,因此强烈建议工商机关对广告植入行为加以规范。赵林中的建议被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列为第2196号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我国《广告法》颁布十几年来,新的广告形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如对植入式广告就缺乏相应法律对其加以规范。植入式广告是在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广告营销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将作为专题认真研究,并结合正在进行的《广告法》修订工作,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中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表示,植入式广告是通过文化传播的形式,让广大消费者不知不觉中耳濡目染,达到传播效果。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包括在财产和人身权、占用消费者时间等方面有必要探讨植入式广告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认为,相比普通的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捆绑销售方式,它通过强行向消费者发布一个信息,向第三方收取利益。由于其处于监管空白区,也存在种种隐患,这使得消费者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可能被侵犯,因此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良的植入式广告最大的危害是对青少年观众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植入式广告隐藏在电影剧情之中,对受众起到的是潜移默化的作用,”岳运生律师说,最大的危害来自烟酒广告,“在相关文艺作品中通过明星植入烟酒广告,又不打出类似的警告标语,对观众的危害可太大了。”

  如何实现商业和艺术的“共赢”,是相关文艺作品制作方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而从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相关部门也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植入式广告加以治理,促其走上法制化发展轨道。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