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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发布去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1日 15:31 

    摘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最近公布了去年全市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各个广告领域,该市曝光这些违法广告意在提醒消费者关注。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最近公布了去年全市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各个广告领域,该市曝光这些违法广告意在提醒消费者关注。

  【案例1】 奥巴马被代言楼盘广告

  美国总统奥巴马一夜之间忽然成了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置业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10年12月,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位于东胜区一处楼盘户外围挡广告中,以“领袖会晤、领先国际”的宣传语加上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肖像做广告,推销楼盘。

  经立案调查,该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同时涉嫌虚假违法宣传,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能否使用国外政要的形象做广告?目前我国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该房地产置业公司在未取得奥巴马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对当事人的人格不尊重,已构成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同时,该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也违反了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案例2】 国家免检产品已成过去式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器经销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着“热烈庆祝欧和照明荣获国家免检产品殊荣”的广告宣传横幅。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佛山欧和照明在鄂尔多斯市的代理商。欧和照明曾经为国家免检产品,但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8年9月18日就已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因此,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已经没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广告发布方对于已明令废止的国家免检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该广告宣传,消除影响,经立案调查依法给予其相应的罚款处罚。

  【工商点评】 由于产品宣传对消费者选购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的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未对商品进行真实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作出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的判断。这样一来,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诚实的经营者受到了不正当的排挤,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的质量免检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已经出现的质量免检内容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继续违法发布的,要依照《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3】 处方药做客健康讲座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广播电台以热线的方式在健康讲座中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降压片做广告。该广告通过专家和患者的现身说法,宣称杜仲降压片可以根治高血压,且服药不反弹。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杜仲降压片为处方药,通过大众媒介发布,且未经审查,夸大疗效,利用患者名义对疗效进行证明,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广告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药品管理法》中严格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必须事先报省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才能发布,广告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和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果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均构成违法广告。

  【案例4】 合成照片暗示减肥效果

  2010年6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东胜区某美容院发布了“健康减肥,一次见效,12小时最少减2斤~5斤,一疗程可以减25斤,想减哪就减哪,签约保证,无效退款”的瘦身广告,同时采用照片对比暗示减肥效果。

  经调查核实,该广告中的对比照片为电脑合成的,而美容院对减肥效果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夸大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瘦身广告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会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但是减肥瘦身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往往较高,虚假广告宣传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经济造成双重损害。因此,消费者应慎重对待减肥瘦身类广告,不要盲目轻信广告中的宣传和承诺。

  【案例5】 非法印刷品植入无证医疗广告

  2010年12月,鄂尔多斯市某医院自行设计印制了名为《新闻纵横》的非法印刷品,其中含有大量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出证的无证医疗广告,如:3分钟微管可视无痛人流术、10分钟清除宫颈糜烂等。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布控,共扣留非法印刷品2000余份。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在大众传媒普遍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把关的同时,部分医疗机构热衷于自行印制印刷品发布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免费赠阅受众。同时,为增强可读性和隐蔽性,他们往往刊登一些时事新闻、生活轶事和医疗资讯等,在广告中植入大量的虚假违法内容,对医院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患者。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医疗广告必须事先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发布广告的媒介要合法;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传诊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和诊疗效果,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属于违法医疗广告。

  【案例6】 消字号产品夸大疗效

  2010年7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报刊发布一则题为“痔疮一抹,好了就不犯”的广告,其中包含“5天脱痔核,7天除痔根”、“神奇陨泥体,一抹除痔根”等涉嫌虚假广告的内容。

  经调查核实,该商品名称为一夜智乐,为消字号产品,广告夸大了疗效,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严重误导广大患者,已经构成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消字号产品顾名思义就是用于消毒的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者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并不是药品,也不具有任何治疗效果。广大消费者应该具备一定的商品常识,无论看广告还是买东西,一定要看仔细、问清楚,发现商家的欺骗行为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7】 拿保健食品当药品吆喝

  2010年12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名妇女在鄂尔多斯购物中心附近散发“医药快讯”。其中,部分版面大量叙述了黄金肾宝海狗人参丸在性生活方面的作用,内容含有改善、增强和暗示性功能疗效的用语。

  经检查核实,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用于肾虚阳痿、早泄、精少不育、梦遗滑精、腰酸背痛、体倦乏力、食欲不振”。而“医药快讯”上的产品宣传内容已经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医药快讯”宣传单150份,并且进一步展开调查。

  【工商点评】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合特定的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市场上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大多数只具有延缓衰老、调节免疫力、抗氧化、抗疲劳功能,而经销商则重点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疗性功能,甚至绝对化虚假宣传,忽略了其实际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案例8】 房地产无限升值承诺

  2010年11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报纸和DM广告上发布一则预售广告,未刊登《预售房许可证》,内容中“财富牛市,升值看得见”、“体育场旁独具升值潜力的楼房”等涉嫌违法广告用语。

  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涉及面积的,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不得出现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果房地产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均构成违法广告。

  【案例9】 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招揽顾客

  2010年7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东胜区某药馆在DM广告上发布一则药品销售广告,其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药品生产企业的图片。该广告宣传行为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药品、招揽顾客。

  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 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 冒充央视上榜品牌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城内悬挂有“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广告横幅,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家具是“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资料。而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也曾发出过声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给任何企业、产品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央视荣誉播出品牌”、“CCTV央视广告品牌”、“CCTV中央电视台质量报告上榜品牌”证书或者荣誉称号,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这类称号。

  【工商点评】 在本案例中,家具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忽视了法律法规,打出虚假广告进行违法宣传,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遂应该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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