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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刊发广告加以规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4月28日 10:42 

    摘要:日前有消息称,长春市教育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刊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民办校不得擅自刊登招生广告。

 

    日前有消息称,长春市教育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刊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民办校不得擅自刊登招生广告。

  根据《通知》精神,今后,民办学校向社会刊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向审批部门备案,广告内容应写明机构的全称、举办者、办学层次等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含有易使人误解,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不得有减免收费、安排工作等承诺性语言。

  民办学校擅自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及广告,或者私自篡改经备案部门核准的广告内容的,教育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刊登、播放民办学校的未经核准备案或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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