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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使尽浑身解数,但却收效甚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8月30日 17:39 

  所谓贴片广告,是相对植入电视广告来讲。植入广告是指在影片中用台词、道具等等达到广告效果,特别是道具,大到汽车、电脑、手机,小到一瓶饮料,都可以做广告。春晚就曾经因为这种广告而招致很多人的不满。因为这一般是电影专用,电视则不适合。

        贴片广告则是和影片无关,单独播放的广告,一般在片头片尾以贴片形式出现,如同大街上的海报、广告牌一样,此外,电影还有映前广告。

  花钱看电影,变成了花钱看广告。几乎所有的观众都为此不满,特别是长达十几乃至几十分钟的广告,成了观众受煎熬的时间,想出去透透气,还不知道广告究竟多长,怕一出去就错过了开头。有网友在网上表示:“你想看当下热映的《让子弹飞》、《非诚勿扰2》吗?对不起,得先看完近半个小时的贴片广告。”

  电影的贴片广告并不仅仅是让人反感那么简单,实际上,对于花钱买票的观众来说,这无疑是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表声明:指责商家的行为已经违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三大权益。

  买票看电影本是合同,没有按规定时间放映,无疑违约。观众花的是看电影的钱,非得看广告,无疑侵权。广告本是交易,观众被动地被卷入,无疑是强制交易。三大问题证明,这绝非简单的广告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电视剧广告让人烦

  倘若电视广告尚可忍受,毕竟人一年看不了几次电影。那么电视剧广告就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了,因为大多数人每天都要看电视。电视广告的问题已经吵了很久,从最早的游动字母广告、挂角广告,到电视剧插播广告等等

  广电总局使尽浑身解数,但却收效甚微。早在2005年,三明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广告广电总局就明文禁止挂角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与虚假广告并列。然而直到现在,挂角广告等等仍旧大行其道。

  而另外一个重要的广告问题即电视剧插播广告,广电总局也曾在2009年明文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电视台播出电影时则与电视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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