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全新商业广播广告播出管理法则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9月1日 13:26 

  小编认为在大型城市、知名城市、各省省会电台、中央台,商业广播广告就会有更多的投放内容了。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本地商业机构外,一些汽车类广告都会选择省会省市或大型城市电台进行投放,还有就是国内一些打的品牌做商业广播广告也多会选择中央台或各省会城市电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播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例如东莞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率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小编认为例如如大型的商场、超市,各类专卖店,美容美发,医疗机构都是会选择当地电台来投放商业广播广告是很好的机会!欲想了解请登陆媒体资源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