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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个税出现两种解释 不同地税所解释不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9月8日 09:53 

  针对“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个税”,权威部门此前明确按新个税法即3500元起征点征收,记者咨询不同税务所,发现仍存在依照新旧法两种解释9月5日起,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按照此前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开始按照新的个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征点征收。

  但记者昨日了解到,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不同的税务所征收办法的解释,仍然存在差异。

  无独有偶,据昨日东方网报道,上海的个别纳税人也发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

  对此,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读者疑问

  个税多交了300多元?

  新个税法实施了,读者徐先生却困惑了,因为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资并未增加,广告仍与7月工资一样。“不是说按照新的个税法,我们的个税会减少吗?”

  带着这个疑问,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以及相关税务专管员,得到的答复均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纳税。

  据了解,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一般在当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9月5日发放8月份工资。而他的工资条显示,虽然工资实际发放时间是9月份,但是却仍按照旧的个税法扣了税。

  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显示,他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6554.4元,个税起征点2000元,应纳税额4554.4元,这一应纳税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徐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554.4×15%-125=558.16(元)。

  而如果根据新的个税法计算,徐先生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应为3054.4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最终个人所得税=3054.4×10%-105=20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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