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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面处理方能治理违法药品广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9月28日 10:57 

    摘要:药监部门与其被动作为,不如反而主动出击,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定将大展拳脚。

  违法药品广告对社会和人民有着不小的危害,严重误导百姓使用药物,群众对于政府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收效甚微有着一定的不满。药监部门对于虚假违法广告没有执法权,但却总因对虚假广告治理不力而受到大众质疑,某些执法人员觉得受了“夹板气”。其实,药监部门与其被动作为,不如反而主动出击,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定将大展拳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发布违法广告获得不法利益,理应受到处罚,但在工商部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不了解、不熟悉药品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为理应,企图从轻或逃避处罚。但是,违法者对于法律条文的“无知”并不能作为其逃避处罚的理由,但有些人确实对于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条文缺少了解。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广告管理有确实的定论,《广告法》中也有具体的条文指出,药监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普及。药品广告管理是《药品管理法》的重点内容之一,药监部门在施行药品管理相关措施时,应当认真处理好药品广告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不了解药品广告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则视为药监部门未能做好相关宣传普及工作。

  执法实践来看,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药品本身大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对其进行处罚。

  1.对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处理。违法广告品种的标签、说明书违规出现几率比较多,许多非法广告品种标示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大大超出了规定范围,此种情形下可直接依法按假药论处。有的违法广告品种标示的用法用量及贮藏条件等内容与药品标准不符,可依法按劣药查处。此外,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违法广告品种在药品名称、注册商标标识方面也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法抽样送检。举个例子,违法广告品种不合格率较高,有些品种非但存在含量、性状、水分等项不合格,而且在中成药品种中非法添加化学药成分的现象也很常见。

  3.做好核查工作。违法广告品种属于假药的几率很高,其中不少是假冒、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号,有的是则伪造批准文号。除此之外,有些违法广告品种采取的销售手段也有违规之处。

  4.关注各地假药信息。各地对于查处违法广告品种的时候,经常会揪出一些属于假药、劣药的“坏分子”。药监部门要把各类稽查信息资源利用起来,做到非法广告品种一处被查便遍传遍各地,让假劣药品大白天下。目前,不少违法广告品种往往“流动作案”,药监部门必须联合行动。药监稽查部门应有专人处理打假信息采集工作,一旦发现广告假药流入本地,即刻形成包围圈,让其无处可匿。

  5.严密监控媒体药品广告。药监稽查部门应对媒体发布的涉及本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广告进行全方位、即时监控,装配必要的监控设备,订阅相关报刊,由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阅读和收视、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要努力做到:非法广告一经刊出(播出),药监稽查人员及时出击,对广告品种进行全方位的合法性审查,不让违法者有可乘之机。

  在处方外违法添加化学成分属于典型的故意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应撤销该品种的批准文号。屡次制假售假者,还应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企业,其各种经营记录、验收台账等往往不满足GSP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破坏GSP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定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另外,许多违法广告品种实际是通过出租、出借或交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手段出售的,因此,在认真搜查取证的基础之上,药监执法人员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2条规定进行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之一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标明在何处就按照假药论处,所有,只要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品种与某企业经营的该品种产生必然联系,该品种依法就能够按假药论处。

  对于查获的违法广告品种,要通过确实的方法及途径进行公示,防止群众上当。

  第一,揭示违法广告品种的虚假欺骗性。对违法广告品种夸大疗效的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彻底曝光,要向公众讲解该品种国家规定的功能主治与适应症,说明该品种广告中宣传的疗效是夸大其词。不少违法广告品种还以暴利“敲诈”老百姓,对此也要予以揭示。如果某违法广告品属于假药而被查出的,更要抓住机会,为其作成“反广告”。

  其次,实名曝光经营企业。对于屡次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药品经营企业,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要通过媒体曝光,减少欺骗老百姓的企业美誉度,失去顾客的信任,让其无法立足于市场。

  第三,曝光违法广告发布者。药监部门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某些“唯利是图”的媒体进行曝光。要通过药监部门的积极作为,孤立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防范更多的违法广告。

  现今,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后,往往向工商部门一送,便拍拍屁股走人。其实,移送仅是开始,追踪移送的违法广告查处情况才是药监部门的重要任务。

  所以,应注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注重反馈。凡是移送查处的案件,必须处理有结果的反馈,在移送文件中应作出明示。二是根据违法情节,提出处罚建议。三是对查处不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工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加入没能依法实施处罚,药监部门应及时做出监督意见。对涉嫌违法行政甚至包庇、放纵违法广告行为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可见,药监部门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中可大展拳脚。只要有决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终将被消灭,期待这一天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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