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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突变户外广告需安检:空置超15天须发公益广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8日 11:00 

  获悉《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电子邮箱:lifachu@163.com。

  户外广告审批更为严格

  相比以前,《办法》首次确定了户外广告的范畴。据悉,户外广告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同时,《办法》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提高了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的提交材料有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要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这意味着户外广告审批更为严格。

  空置超15天须发公益广告

  《办法》提出,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此外,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同时,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而不补充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要安检

  《办法》提出,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或者根据突变气候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以此防止砸伤路人。并明确设置者每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查或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对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户外广告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照明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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