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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14:35 

    摘要:按照“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北京市行政工商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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