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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提醒:各类展会此起彼伏 消费者切勿"看走眼"

来源:媒体资源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9日 15:46 

  时值岁末,沪上一些展览中心、体育场,甚至是商店的临时展厅内推出了形形色色的农展会和特卖会,其中不少打出了“名特优”、“当地特产”、“品牌特卖”的诱人招牌。然而,在这些展会上却往往充斥着山寨产品和假货,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警惕展会上商贩打“游击战”

  “去年曾在一个农展会上买过咸鸭子,谁知回到家打开一闻居然是臭的”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去年曾兴致勃勃地去了在某会展中心举办的大型农展会,逛了整整一下午后她满载而归,但回到家打开包装袋才发现所买的咸鸭子已经变质。之后,她向展会主办方反映,对方却称该摊位没有在展会方登记过,这让她非常纳闷,“这些商贩是如何混进展馆的呢?”。

  “有些参展商租下展台后,直接转租给了一些小厂家甚至私人摊位,赚上一笔摊位费”一位经营农展会多年的业内人士向记者“揭秘”,同时他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展览会门口、走道里的小摊贩,因为他们拿不下展位,所以只能打“游击战”。还有杂牌企业私下租下其他企业展位,摆上自家的产品,一旦展会结束,便“消失”了。对此,市民选购产品时首先要看一看其是否有厂址、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不忘向对方索取购物凭证。

  “会虫”出没消费者需小心

  近日,市民苏女士在西乡路的甘泉公园门口参加了一个农产品展销会。本想淘点年货的她发现,里面有不少摊主都是老面孔,甚至一名来自江苏的摊主,原本是在小区附近卖炒货,竟然在展会上卖起了药材,而且在他的摊位上还赫然印着“东北特产、原供”的字样。在展会上,她还看到其他的“熟面孔”,“这个人怎么哪里展销会上都能看到”苏女士不解。

  这些展销会上的熟面孔,就是业内所说的“会虫”。某食品公司上海经销商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认识的人里就有这种专门盯着展销去推销商品的。这些人通常没有实体店,就是进了一批货,借着展销会的牌子把卖出去。李先生说,按照规定,若是正规的展会,展览公司一般要求参展商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但公司对参展商卖什么东西并不加以干涉。

  相较这些民办农展会,“官办”的农展会对参展商的资质要求显然高了不止一个门槛。上海市农委经济商务处处长王德弟告诉记者,这类农展会一般由市农委、商委和合作交流办牵头,由外省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组团来参加。来沪商家除了三证齐全外,还需出具各省市质量认证证书,且是一名“长期经营户”,如果缺一则一律不准入。

  特卖会上切勿看走眼

  “太假了,一看就知道是假货”市民小平前几日路过虹口足球场,看到那里正举行大规模的品牌特卖会,于是就前去一探究竟。在逛了几个运动品牌的摊位后,他便大呼“上当”,“正宗的商标是绣上去的,而假货是印上去的,且针脚也不齐”小平是一些运动服装品牌的爱用者,他一眼就发现所谓的“品牌特卖会”上有不少是假货。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即使买到是“山寨货”,消费者通常也难以维权,因为很多傍名牌的“山寨货”本身有注册商标,所以只有被傍品牌的权利人才能以不正当竞争或侵权向行政部门举报,进行维权。对于类似的特卖货,消费者只有擦亮眼睛,不要贪图价格低廉或迷信场地等其他因素进行冲动消费。

  近年来,消费者对龙之梦特卖会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的投诉骤然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一情况,近日,上海市工商局推出《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强调了出租方慎重选择承租方的责任。在《文本》中特别指出,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因选择承租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

  针对当前场地承租方漠视消费者权益,对消费投诉不闻不问的现状,除了要求在特卖会举办期间发生消费投诉的,承租方应当先行赔付的约定条款外,还特别设定了出租方在特卖会举办结束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义务,从而有效化解消费者因特卖会结束后投诉无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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