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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限广令后,广电总局重拳砸向贴片广告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13:24 

继荧屏“限广令”叫停电视剧插播广告之后,银幕上贴片广告的经营权又在岁末被明确归属。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表示,贴片广告的经营权将逐步回归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对于电影院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这一顽疾,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明确规定,电影院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贴片广告经营权将归影院

11月29日,广电总局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影院的分账比例最高不超过50%,明确将发行与放映之间的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电影贴片广告经营权将从制片方逐步转移到电影院。这个规定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分账比例改变、影院方让利后,广电总局在进行的双向调整,以维持电影市场的动态平衡。

消费者小吴向笔者反映,他在某影院的观影过程中发现,电影正片和贴片广告播放之间存在3分钟的黑屏现象,担心影院已悄然开始自主经营贴片广告。“影院独自经营贴片广告,为了提高盈利,今后我是不是要被迫看到更多广告?”

对于这种担心,上海联和院线副总经理吴鹤沪解释称,这种状况可能性不大,“广告收到的利润主要都被广告公司收走,与影院方面无关。影院只是负责广告的放映,收的也只是放映的钱”。他认为,现在的影院很多,所以影院不会冒着失去观众的风险,却做自己利益并不大的事。

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人担心,广告经营权,这一本是制片方和影院方之间围绕经济利益的拉锯,最后很可能是观众埋单。

若有违规,最高罚款20万元

其实,电影贴片广告超时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对于这一行业“顽疾”,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影院须公示贴片广告的放映时间。未经电影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搭载、删减广告。”

到了2009年年初,广电总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须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插播广告”。

但这些条规都没有对贴片广告的数量和时长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奖惩制度,明显缺乏法律约束力,一直遭受“执行难”。

不过,在本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求意见稿》中,首度在法律层面对这一现象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杨 薇)

专家解析

取证有难度

对于这一最新规定,影院方面都不愿多谈,强调自己并未违规操作,不关心如何处罚。

至于执法者如何监管影院,观众又该如何维权,传媒娱乐专家燕薪分析说:“最有效的方式应当是开放观众举报和投诉的管道,当然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取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时间性,而时间是很难取证的,因为任何对时间的举证都存在着作伪的可能,这就需要通过对每个影厅安装配备统一的时间装置来实现。

此外,主管部门的定期巡查机制也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如出现影院强迫观看贴片广告的情况,观众可以选择向电影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尝试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目前尚无这样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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