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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月12日 16:0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文单位:鹰潭市人民政府

  文  号:鹰府发[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政府组织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以及监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市区市政道路、电杆、桥梁,以及车站、码头和广场周围建筑物及其空间实行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广告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某载体一定期限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及有偿取得市区主要路口设立的巨幅公益广告的冠名权。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拍卖方案和拍卖公告由市建设局拟制后,报市政府审定。

  拍卖方案和拍卖公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需参加竞拍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

  第五条 通过拍卖方式获取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日之内与市建设局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可抵缴有偿使用费;未获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市建设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建设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责任。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拍卖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材料和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倒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广告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公布,其中公益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发布户外广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写要清晰、规范、准确。

  第十条 在市区主要街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不锈钢材或其它高新技术装璜材料。在市区中心或窗口地域的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采用霓虹灯或大型电子屏幕、电脑喷绘的高档彩灯等媒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事宜时,必须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否则,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张贴户外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工商局和市建设局在市区范围内共同规划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栏,通过拍卖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设置和经营管理市区广告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布告、通告和公告经批准免费在广告栏内张贴。张贴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还应当标明广告公司的名称、地址。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商店、门市设置的招牌都要保持美观大方,不准带有封建、迷信、不健康的内容,对于破损、陈旧、残缺的招牌,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横幅、条幅和巨幅广告在市区悬挂。禁止任何印刷品广告乱散发、乱张贴。

  第十六条 禁止在市区电线杆、行道树、楼道、墙面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户外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建设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载体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工商、建设、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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