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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要向音乐著作权人付酬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月13日 13:08 

  12日在京举行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本次集体签约是对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须向著作权人付酬,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此前各地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须与音著协逐一谈判签约,获得许可证。2011年4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的成立,逐步化解了困扰已久的问题。

  签约仪式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均有规定。音著协与全国各主要电视台的合作是我国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将音乐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了实处。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指出,广电组织和音乐作者在文化发展和文化传播方面目标一致,签约将实现双方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知名音乐人张亚东说,此一集体签约行动意味着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只有对著作人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才会有音乐创作的春天。包括绝大多数省级电视台和部分市级电视台在内的32家成员单位参加仪式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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