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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因合同期未满撤广告与老主顾翻脸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 2012年2月8日 10:30 

  签约名人并拍广告,合同期满后,并未按约定而将广告撤掉,导致演员范冰冰为此与老主顾翻脸,将曾经与自己两位合作厂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被侵权损失450万元。  

  范冰冰称,2009年3月她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某个水果类食品拍广告,合约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合同约定,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合约,该公司及其经销商需要在30天内将所有广告回收,该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的肖像打广告。

  而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的广告代言合同签订于2009年6月。双方同样约定,若合同期满未续约,该公司需90天内回收广告。

  但范冰冰发现,合约期满后,上述两家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撤销广告,而是仍然用她做的广告继续宣传。由于多次和两家公司协商未果,她起诉要求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230万元,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赔偿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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