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马公司)不曾设想,自己将公众习以为常的火箭形象与宝马汽车结合在一起,以示品质卓越,竟然惹来一场官司。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损失。 “搭”火箭惹官司 去年9月,运载火箭研究院将宝马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十一期《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用于发射神舟飞船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 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运载火箭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宝马公司认为,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已经有超过100次的发射,其为公众所知悉和了解,并不是其作为一个产品通过原告的经营、宣传等活动而形成的成果,而是作为中国航天这一系列行为的一部分,作为公共事件被媒体自发宣传报道促成的。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 宝马公司还称,宝马品牌是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宝马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宝马公司在委托设计和使用广告图案过程中,已经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原告任何合法权益,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被诉企业不只宝马 其实,宝马公司并不是第一家因为使用运载火箭形象而惹上官司的企业。 2008年12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旗资讯公司)在媒体刊登广告,广告上有“爱国者”标志,背景为CZ-2F运载火箭发射图。2009年4月,运载火箭研究院发现华旗资讯公司一则户外广告中也含有运载火箭发射场景图案。 2010年年底,运载火箭研究院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旗资讯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虽然丰台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定华旗资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成立,但是认为华旗资讯公司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抬高其产品质量形象,获得了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为有利的优势地位,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判令华旗资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学术界有意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火箭的外形很难在《著作权法》中找到对应的坐标。因此,运载火箭研究院不能因为拥有该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就禁止一切跟火箭图形相关的合理使用。 如果说,华旗资讯公司的产品与运载火箭研究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产品)有重合之处,两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那么,在公众看来与运载火箭研究院主营业务相去甚远的宝马公司,运用运载火箭形象是否依然对运载火箭研究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只要企业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损害到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在广告设计中运用了代表航天最高水平的运载火箭形象,意指其汽车质量上乘、品质卓越,制造水平在整个汽车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这同没有运用运载火箭形象的汽车企业相比,获得更为优势的竞争力,存在不正当竞争。同时,对公众造成一种误解,误认为宝马汽车同运载火箭有某种关联,这也会使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的影响。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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