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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使用火箭形象的广告被判侵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2月13日 12:01 

  日前,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理由是该公司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令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做出共计9万元的损失赔偿。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该院已经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宝马公司未经许可,于2010年在某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包含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于是要求法院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使用这一图形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宝马公司的产品和品牌本身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进行判定,宝马公司在广告中使用长征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对市场竞争地位有所提升,使人产生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解,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依照法律负起相关责任。

  做出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上诉没有发表后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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